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1月18日,由中国海洋法学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国际海洋判例学术讨论会暨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揭牌仪式”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高铭瑄学术报告厅举行。 揭牌仪式上,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曹卫东、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高之国、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致辞,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国内部分高校以及研究机构的海洋法专家出席会议,四位专家发表了国际海洋判例解读报告。 赵秉志院长指出,构建海洋强国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和平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纠纷解决主流方式的背景下,未来的国家间竞争,绝大部分都要以法律斗争的形式来解决。因此,加强海洋法律事务人才培养,就成为时代赋予法学教育工作者所义不容辞的责任。赵院长表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成立之后,将依托北师大这一百年学府深厚的学术底蕴,为实施北师大所承担的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工作,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从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内聘请一批资深海洋法研究人员和实务界人士担任研究所的顾问和研究员职务,大力推进海洋法律人才培养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实务部门的合作,使科研成果为国家政策制定提供实质性的智力支持。 曹卫东副校长、高之国所长、赵秉志院长共同为“北京师范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揭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教研中心主任张桂红教授主持,这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国际法研究领域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法学科的一个重要尝试。 国际海洋判例研讨会的主要议题是对近年重要的国际海洋判例开展解读与分析。清华大学教授张新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健军、台湾海洋大学教授高圣惕、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赵英军四位专家分别就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仲裁庭所判决的四个同时涉及海洋岛屿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的案例对国际海洋划界争端案例进行了深入解读。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高之国所长分别对两位教授的报告做了点评,并根据亲历案件审判的体会重点对孟缅大陆架划界案争端的判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判决充分地照顾到了孟缅两国的海洋利益,判决结果相对来说是比较公平的,但也有若干不尽人意之处,比如,法庭对两国之间的1974年和1980年的协议性质的认定问题,划界争议中的重要岛屿圣马丁岛的国际法地位问题等。 会议期间,全体与会专家和学者还一同赴国家图书馆参观了“南海及钓鱼岛文献展”,全面接触了国内此前尚未公开展出的有关南海和钓鱼岛的一些珍贵文献,对于南海和钓鱼岛主权属我的历史依据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台湾海洋大学教授高圣惕全面深入地介绍了国际法院关于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两国之间的“白礁案”判决中所涉及到的诸多国际法规则的理论与应用问题,高教授强调了关键日期之选定、原始权利名及其举证责任之归属等一系列问题在国家取得领土主权方面的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英军就厄立特里亚与也门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案做了解读,针对仲裁庭对该案的裁决,分析了与该案有关的占有地保有原则、实效控制行为、区域性法律传统等理论问题。 中国海洋法学会秘书长、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张海文总结发言时,高度评价了四位专家的分析报告;特别列举了近年来涉及岛屿领土主权归属与海域划界的一些判例,强调指出,其中一些判决中,关于特定的海洋划界方法的选用及其法律依据的解释之间,存在着一些比较缺乏说服力或难以自圆其说的现象,建议学者们有必要就这些实践是否切实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所确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得到公平解决的原则的问题开展深入探讨和研究。 关于孟缅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解读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实习生白雪1月18日,在中国海洋法学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国际海洋判例学术讨论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新军教授做了“孟加拉国和缅甸在孟加拉湾海域划界争端案解读”的主旨发言。 张新军教授说,孟加拉国和缅甸在孟加拉湾海域关于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国际海洋争端问题。2009年10月,孟加拉国要把与缅甸的海域争端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规定下的仲裁法庭仲裁,遭到缅甸拒绝,缅甸尽管不同意孟加拉国提出的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规定下的仲裁法庭仲裁两国之间的海域争端,但是提议通过法庭裁决解决争端,缅旬的提议得到了孟加拉国的同意。国际海洋法庭于2009年12月正式受理了该案,并于2012年3月14日对缅孟两国的海域争端案做出最终裁决。 张新军教授介绍,缅甸一度对国际法院对200海里外大陆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后来撤回了。实际上,在管辖权问题上,孟缅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均未对海洋划界问题的管辖权做出排除,两国最终合意选择国际海洋法庭作为管辖机构使得这里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了两种可能的理解:一种是两国基于各自单行的国际法条款选择了同一机构作为争端的主管机构;另一种则是国际海洋法庭根据特定条款行使对两国海洋争端的管辖。 两国也提交了于1974年和2008年分别达成的相关协议,其中缅甸提交的内容是双方谈判内容的部分,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而孟加拉国方面提供的协议则信息比较详尽,应该认定为有法律效力。当然法庭最终裁定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相当于对双方协议的直接否定,应该来说是一个欠妥的做法。 判决规定孟加拉国军舰,政府船舶和核动力船只仅能在圣马丁岛附近以“无害通过”的形式航行;认同了等距离线方法在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中的有效性。同时法庭认为公约第76条第4款的的内容,法庭拥有最后的解释权。 法院最终判决两国在孟加拉湾上的大陆架边界在200海里外继续沿215度线向外延伸,在实体上支持了孟加拉国的主张,但在总体上来说,这是一个比较公正的判决,双方也接受这一判决结果。 关于哥尼海洋划界争端的解读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实习生白雪1月18日,在中国海洋法学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国际海洋判例学术讨论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高健军教授做了“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及海洋争端案解读”的主旨发言。 高健军教授介绍,哥伦比亚与尼加拉瓜之间的关于两国在大陆架划界主张的重叠区域的几个岛屿的争端持续了将近11年的时间。2011年11月,国际法院最终对该案作出判决,将位于加勒比海上的7个争议岛屿判给了哥伦比亚,尼加拉瓜主张均分重叠大陆架的划界方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哥伦比亚虽然获得了7个争议岛屿,其实际控制的海域面积反而有所缩减。我们可以从此案的审理和判决中发现一些意思的问题。 首先,关于两国1928年所签订的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1928年条约解决了部分岛屿的主权问题,不存在主权争议,实际上就否定了尼加拉瓜均分重叠大陆架的主张。其次,在主权问题方面,有争议的海洋地物是否能够被据为己有,哥尼争端中的,隶属尼加拉瓜的基塔苏埃尼奥实际上是一个在高潮时永久没于水下的岛礁,其在海洋争端中的国际法效力有待商榷。但争议双方如果有已存的条约协议对此作了规定,一方保持占有或对其付诸了实施行为的,应当对其主权归属更有发言权。实际上,海洋地物所产生的海洋权利应该根据多种因素集合考虑,比如海域的地理环境,是否会截断大陆架的划界线等。 最后,在本案中法院最后判决实际上采用的是加权等距离线和比例失调检验的方法作出的划界方案,加权等距离线实际上规避了因有争议的海洋地物在划界中可能截断划界线的问题;而比例失调检验的意义在于在划界中尽可能追求一个公平结果,当然,这个“比利失调”本身就是一个模糊概念,关乎双方利益的大陆架划界线和其控制的海域面积的比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失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张新军教授指出,这个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思考,这些主要存在于国际法院对一些海洋争端案件的管辖权,领土争端中一方的实施行为的国际法意义和对案件的裁判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大陆架划界所使用到的等距离线,调整方式和比例失调检验等方法的改进和完善。 从白礁案看国家领土主权之取得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实习生白雪1月18日,在中国海洋法学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国际海洋判例学术讨论会”上,台湾海洋大学高圣惕教授做了“马来西亚诉新加坡白礁、中岩礁和南礁主权案解读”的主旨发言。 高圣惕教授指出,最新的判决会将国际司法机关先前处理相类似案件的判决当中所证明的法律规范,全部的再加以使用,换言之,越是新的判决,在当中越能涵盖越多的判决先例。从白礁案这个案子,作者研究认为,国家领土主权主张的条件可以考虑以下七个方面,关键日期之选定,原始权利名义之归属,举证责任之归属,如何证明具有原始权利名义与举证责任之转换,原始权利名义之主张是否合乎国际法?可资确认原始权利名义的历史证据,以及原始权利名义是否因为历史事件无法延续。这七个方面进行讲解。 所谓的关键日期,在白礁案这个案子当中的叙述是争端形成之日,这个日期的决定,对于诉讼之成败有关键性。因为在此日期之前,原被告国的相关作为,可被法院当成是该国针对相关领土建立主权的行为,或是确认主权的行为而在此日期后,原被告国的相关行为,则不为法院考量。换言之,在该日期之后的原被告国的行为,对于系类争端的权利主张并无意义。 原始权利名义的归属。马新两国对于白礁的主权归属各有主张,马主张拥有原始权利名义,新则主张白礁为无主地,因而马不能主张原始权利名义。高圣惕教授认为,本案的法律问题可以简化为两个问题,是否马国可以证明是原始权利名义,是否新国可以证明,当英国皇室的使者开始在白礁建造灯塔的时候,曾经才去合法的占领白礁的作为。 举证责任之归属,高教授认为,举证责任之所在,白素之所在。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最好举证责任落在对方肩上,而非己方最后,高圣惕教授以南海问题为例,指出南海问题的解决,需要两岸的共同的努力,另外,他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就此问题的解决上,面对南海诸国,怎样做好连接两岸的沟通工作,使得两岸所有的历史资料与法律事实得以交流合作与南海国家展开谈判,例如,如何处理海峡两岸的不同阶段带来的举证责任,关键日期的选定等问题。 厄立特里亚与也门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案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实习生白雪1月18日,在中国海洋法学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国际海洋判例学术讨论会”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英军做了“厄立特里亚与也门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案解读”的主旨发言。 赵英军副教授介绍,由于红海的丰富的渔业资源以及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在厄立特里亚独立之后,领土争端的问题也是此起彼伏。 在此问题上,1918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解体之前,拥有这些争端岛屿的主权,奥解体之后,1923年签订的洛桑条约,土耳其放弃它在红海地区的领土,之后这些群岛的领土归属不明确。1993年厄立特里亚正式的宣告独立,双方曾就哈尼什的群岛主权问题进行交涉,但没有任何的成果。进入1995年双方的矛盾升级,爆发了武装冲突。1996年5月21日也门与厄立特里亚签署了将争端提交给常设仲裁法院仲裁的原则协议,1996年10月3日,两国又签署了仲裁协议。1998年10月9日,仲裁法院做出了第一阶段的仲裁裁决,裁决两国的争端范围和岛屿的主权归属。1999年12月17日做出了第二阶段的仲裁裁决,划分了两国的海域疆界双方的基本主张对奥斯曼土耳其解体前对该群岛拥有主权并没有异议。 此外,仲裁庭对也门提出的证据本身具有疑问,进一步对在本争端中适用的战友地保留原则也提出了异议。仲裁庭阐述了也门的主张的历史性主权不是形成中的权利,而是已经确立的权利,不是事实上的占有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的问题。 赵英军副教授认为,这个案子所体现的问题点包括,区域性的法律传统,在第一阶段,仲裁庭考虑伊斯兰法律的必要性,其中涉及国家主权的部分,毫无意外的厄立特里亚作为弥补其损失的一种方式加以利用,虽然双方都利用了渔业这一争议,以试图说服仲裁庭认同其各自对领土和海域的主张,渔业根本就不是双方的主要争端。回归原则,主张在古代拥有主权,则新成立的国家自然继承了主权,获得历史泉源。 仲裁庭没有支持也门的主张,本案中仲裁庭强调的是历史性权源的中断。实际控制,历史性权利权源与实际控制,仲裁庭在限定的条件下采纳了对能够提供证据的表明实际和有效占有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在有关主权和领土的问题上,可能产生历史性权利,和显示中实际控制的矛盾。 背景资料 北师大法学院多位教师与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外交部条法司、边海司等实务部门合作,承担了近二十项海洋法课题的研究工作,其中很多研究成果都为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海洋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例如,张桂红教授承担的世界各国海洋立法资料编译整理工作,为国家进行海洋立法和海洋法研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权威性参考资料。 赵英军、廖诗评两位老师承担的钓鱼岛法理研究课题,分别对诸多涉及钓鱼岛问题的日方档案和国际条约进行深入研究,为揭示日本窃取我钓鱼岛的历史事实、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提供了充分的历史证据和国际法依据属于中国问题上的立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廖诗评老师则受聘为外交部专门委员会担任专家委员,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