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期诊所成员旁听心得
    2014年11月08日 20:06

旁听心得

10月28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旁听了关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14)美民一初字第2250号,具体案情如下:原告陈兰香与被告林冬云、胡礼清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原、被告因为是公司的员工而被分得房屋,原告住8楼318房,被告则住在9楼(最高楼层)。自2004年开始,原被告的所住的小区的房屋开始不同程度的渗漏,其中原告的所住的楼层比被告的漏水情况严重,其卫生间,厨房出现较严重的漏水现象。为此,原告曾反映情况给公司和小区的物业公司,两者都建议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将情况反映给被告要求被告重新装修后,被告以自己的楼层渗水情况较轻为主要原因拒绝原告的请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美兰区人民法院,诉求有两个:一是将原告的房屋重新装修,费用由被告承担;二是赔偿原告装修天花板的5000元费用。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认为自己房屋漏水的原因是屋顶装修不善造成的。被告辩称,对于原房屋漏水的情况,以海南气候潮湿、房屋建立时间长、用水量少以及被告于2014年9月份花费1500元对漏水处进行装修为由认为自身并无过错。法官为此案件归纳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所住的318房屋顶渗水是否因被告装修不当还是其他原因造成;二是原告要被告修复屋顶及赔偿5000元是否具有相关的事实依据。

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原告的证据有:一是房产证,证实原告为房屋所有人;二是照片,证实318房的漏水情况。因为照片上无时间地点标志,被告对此有异议。法官认为,原告的房产证予以确认,但是原告提供的照片无法体现原告想要证实的内容,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需到现场核实。被告的证据有:一是收据,证实被告曾花费1500元修补318房的漏水处;二到六的证据为照片。法官确认被告证据一,证据二到六需到现场核实。最后,法官建议提起鉴定申请,申请内容为鉴定318房卫生间、厨房、小房间和阳台是否存在漏水的情况和存在漏水和渗透的原因,如装修不当造成的,所需的费用多少以及天花板装修的费用。此案进入鉴定程序,待鉴定报告作出后,再组织双方对鉴定结果发表意见。

本案虽然未当庭宣判而是进入了鉴定程序,但是我仍然受益匪浅。此案涉及的知识主要是原告的相邻权受到侵害,希望被告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在旁听过程中,一方面,我发现原告律师在起诉前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以致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对于原告损失的范围以及漏水原因,原告律师应建议原告提前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到现场进行评估。上述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这样更节约时间。另一方面,原告在事情发生后,没有不顾事实,漫天要价,反而合理合法地解决,体现了邻里间相互体谅,妥善解决问题的美好品德。

法律诊所二十期学员: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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