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4月3日23时10分许,被告周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由海口往白沙县行驶至白洋线4公里处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白沙县交警大队做出了白公交认字(2014)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和被告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周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财产股份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33140.33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90天=4500元。3.护理费130元/天×150天=19500元。4、误工费21284元/年÷365天×300天=17493.70元。5、残疾赔偿金8343元/年×20年×10%=16686元。6、营养费50元/天×90天=45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为600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5467元/年×10%÷2人×4年=1093.4元。9、交通费根据实际产生费用仅主张1000元。10、鉴定费1900元。上述10项费用合计122163.43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中国人保财产股份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被告周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周某在签收法院传票后寻求我们法律诊所的帮助,经过讨论后,我们决定提交以下答辩意见:答辩人对承担同等责任没有异议,原告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主要是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费用计算有误。答辩人理由如下:
1、后续治疗费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原告后续治疗产生费用尚未实际产生,属于未来期待不稳定的费用,待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具体产生后可另案处理。
2、营养费的计算标准过高。答辩人主张营养费应以30元/天计算为宜。
3、护理费的请求过高。首先,原告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计算错误,根据原告在海南农垦那大医院住院病人结算单计算应为109元/天,而原告却主张130元/天与事实不符。其次,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并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结合原告实际情况,出院后的护理费标准应参照《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农、林、牧、渔业57.3元/天计算。
4、误工费计算过高。原告系农业户口,结合原告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应参照我省农、林、牧、渔业57.3元/天的标准来计算。
5、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过高。本次身故虽造成原告身体伤残,但该事故中原告也存在醉酒驾驶超期未检、机件不全的机动车上路的过错。
6、交通费请求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但原告未提供正式票据为证。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依据有关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此次事故原告王某和被告周某各承担此次事故50%的责任。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应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的法律依据适用不当。
三、 总结:
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注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时间。本案中我们的当事人周某告诉我们他对认定书不服,但是他却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核。所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若对交警部门做出的认定书不服则一定要注意复核的期限要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 注意伤残鉴定。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得到法院支持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原告做了伤残鉴定证据充分客观。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每级赔偿相差10%。做了伤残鉴定后会使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时有理有据,提高胜诉可能性。
3、积极寻求调解。交通事故纠纷一般情况下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上,对于其他问题争议较少,换句话说就是钱多或钱少一点的问题,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取得调解甚至是不通过法院审理而通过交警部分的调解解决也是很好的,这样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从当事人的角度和现实上讲会大大减轻诉累提高效率。
小组成员:董栩灵 王佩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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