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典型案例分析——郭某与翟某民事纠纷调解
    2009年02月15日 00:11

案情介绍:

郭某(我方当事人)与翟某均系海大学生,且二人同住一宿舍。2008年6月21日20时30分左右,郭某回到宿舍后发现连接自己电脑的网线被拔掉,当时宿舍就郭某和翟某及翟某的一个同学。郭某将自己的网线重新接好,翟某将网线拔掉。于是郭某上前和翟某理论说:“电话是宿舍的共有资源,我也交了网费,况且现在使用的路由器也是我自己出钱买的,因此,我有权使用这个宿舍的网络,而你又没交网费,有什么权利使用网络,还拔我的网线”翟某反驳道:“我怎么没交”然后拿出他六月交的网费单据。郭某看后说:“即使你这个月交了网费也没权不让我使用,你以前没交费,我也没有让你不上网。”翟某又说:“这个月我交钱我上网,下个月你交钱你上网。”郭某正要和被告理论,被告就一拳打向郭某,导致郭某镜片碎裂,扎进左眼内眼角,当场大量出血。翟某的那位同学上来劝阻翟某,但未果,翟某又举起宿舍的凳子向郭某砸去,没打中。郭某感觉伤势严重,就去旁边宿舍找同学帮忙打电话,同时把郭某送到一楼楼管处,楼管看事情严重,叫来海大派出所值勤人员,值勤人员将郭某送到海口市人民医院急诊。

郭某伤势稳定后去做了法医鉴定,经专业鉴定为左眼皮膜挫裂,鼻骨骨折,无错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海大派出所认定翟某负全部责任。双方学院老师参加了第一次调解,但由于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以失败告终。之后海大派出所组织了两次调解,均因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没能成功。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个简单的民事侵权案件。翟某也承认了是自己的责任,派出所也认定翟某负全责。案情相对比较明了,双方对责任没有多大分歧,主要是赔偿的金额能否双方满意。我组的处理:

自九月三日接待当事人那天开始,我组的一致意见就是治病救人,全力支持和解,为此我们和翟某鸿办方面取得联系,进行了一次谈判,但对方态度太过于强硬,只愿意出五六百元,而和我方要求的一千五相差甚远,只能再想其它办法了。

后来我们又与翟某进行了几次接触,但还是没有一点缓和的迹象,事情冷了有一段时间。

接着郭某找到我们,要求我们直接起诉。我们接受,并着手搜集证据,并写起诉状。在一次上课中我们请教了赵振华老师,他给我们讲了个真实的案例。我们听完都有后怕,觉得同学间的纠纷还是最好和平解决,对簿公堂不是个好办法。我们边写起诉状,边想方设法联系对方,为此我们请了黄育坚帮忙斡旋,因为他和翟某与郭某都认识。我方做郭某的工作,让他先不要诉讼,并给他讲述了诉讼的危害。郭某也同意。随后我们为他们组织了两次谈话,谈话的效果很好。双方对一些实质性的问题达成了一致。

我们就着手起草了和解协议书,起草后征求双方的意见,均无实质性分歧。

霍乱阻止了我们案件的进程,因为郭某住在外边。在我们的联系下,双方签字。这个案件总算尘埃落定,我们也松了口气,颇有成就感。一场要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纠纷在我们的努力下成功化解,也算是用自己的知识为和谐社会做了点应尽的贡献吧!感想与建议:

处理这个案件后,高兴之余还有些沉重,一个宿舍关系处理成这样也真是悲哀啊!而案件处理中学院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派出所也形式性的走走过场,没有把矛盾消失在萌芽状态,以致后来的差点矛盾激化。

校园纠纷有其特殊性,处理不好矛盾激化,重则影响以后的人生道路。我想对校园同学间的纠纷尽量采取内部处理,在这一点上学院要担负起责任,红脸黑脸都要扮,不要让恶果发芽。学院在处理上可以根据悔过情节和对方的原谅程度适当的宽大处理。不要让过错方觉得折钱还没减轻处分,拒绝赔偿,激化矛盾。第八组 组长:黄徐前 组员:董玲 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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