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学员研讨案例
    2017年06月16日 13:30

模拟审判民事案件材料一、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信息

原告:刘智斌,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农林路5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代理人:张明贵,海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高天,男,汉族,1960年6月23日生,住海口市美兰区胜利村28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代理人:潘凯,海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智东,男,汉族,1958年10月26日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兴民路6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代理人:许刚柱,广东宏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钟小亮,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生,住海口市美兰区胜利村28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代理人:钱海涛,海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智东系刘智斌的胞兄,刘智斌系刘智东的胞弟。

钟高天系钟小亮的父亲,钟小亮系钟高天的儿子。二、原告刘智斌的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钟高天与第三人刘智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确认原告刘智斌与第三人刘智东共有海口市国用(2001)字第3389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四层半房屋的所有权;

3、判令被告钟高天自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三、案件基本事实

第三人刘智东与原告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于上世纪80年代跟随胞兄刘智东辗转至海口谋生,常年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上世纪90年代,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胜利村285号的住宅用地并建起了四层半楼房,原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亦于2001年11月30日向两人签发了海口市国用(2001)字第3389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刘智斌、刘智东,地址海口市胜利村285号,地号11-23-15-70,用途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31.9平方米。

由于工作变动,原告后来并不常住在海口市,因此该楼房的日常管理就主要是由胞兄刘智东负责。刘智东也时不时地会以房租收益的名义给原告支付一些钱款。不久,由于胞兄刘智东得了癌症,需要持续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因此刘智斌就主动向其提出可以先把原告应得的租金收益留下来用作医疗费,等病好了再继续分配房屋的租金收益。此后连续数年,虽然刘智东偶尔也会以租金收益的名义支付一些钱款给刘智斌,但数额并不多,刘智斌碍于兄弟关系也没有计较。

直到2016年12月,海口市政府启动城中村棚改征收工作,有关人员通知刘智斌,并向刘智斌征询案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意见时,刘智斌才知道钟高天及其儿子钟小亮也在向房屋征收部门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说他们早就将房屋和土地买下来了。于是刘智斌就通过电话质问胞兄刘智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刘智东这才支支吾吾地回答说:早在2008年其就私自把案涉房屋和土地卖给钟高天了。

具体情况是:刘智东之前为了生意上资金的周转,已经向钟高天借款20万元;后来得了重病,因为害怕来日不多,刘智东就私自与钟高天商定,以4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和土地卖给钟高天;在扣除20万元借款后,钟高天只须向刘智东另行支付20万元就可以了;《房屋买卖合同》系刘智东与钟高天两人私下于2008年9月30日签订,并且刘智东当着钟高天的面冒签了“刘智斌”字样,同时还在“刘智斌”字样上捺了刘智东的指印。签订合同的当天,钟高天向刘智东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胜利村285号土地证一本。经手钟高天”。

在了解清楚上述情况后,刘智斌随即于2017年1月12日向海口市城中村改建指挥部发出一份《声明》,指出:“本人与胞兄刘智东共有的原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胜利村285号土地及地上四层半楼房屋在政府的征收范围内,因胞兄刘智东在本人未知情亦未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钟高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人对此持有异议。现本人得知房屋征收部门拟要求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发放征收补偿款,为维护本人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函告指挥部,上述土地及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为本人及胞兄刘智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他人无权取得上述土地及房屋补偿款,望贵指挥部予以核实。”随后,刘智斌起诉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本案中房屋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过户,仍在刘智斌和刘智东的名下。钟高天主张,购房合同虽然是他本人签订,但购房的钱款是其儿子出的,而且他们一直都在居住。

2005年,海口市新建商品房的均价是2200元,二手房均价是1200元,住宅房屋租金的均价是每平方米5元。

2016年,海口市新建商品房的均价是9000元,二手房均价是6000元,住宅房屋租金的均价是每平方米20元。

2005年—2016年,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的平均年利率为7%。四、主要证据

1、国有土地使用证(海口市国用【2001】字第338966号)(原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2001.11.30签发)

记载内容:土地使用者刘智斌、刘智东,地址海口市胜利村285号,地号11-23-15-70,用途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31.9平方米。2、房屋买卖合同(2008.09.30签订)

内容:甲方(刘智东)将海口市美兰区胜利村285号四层半楼(建筑面积680平方米)转让给乙方(钟高天),转让费一共40万元人民币;过户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卖方同意配合协助出示各项证明。3、收据(2008.09.30)

内容:今收到利村285号土地证一本。经手钟高天五、模拟审判要求

1、根据上述信息确定各个角色(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及其他被认为是必要的参与人员);

2、根据事实和法律,各角色分别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

3、为丰富案件内容,可以另行设计一些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

4、准备就绪后,联系指导老师确定开展模拟审判的时间和地点。

5、没有角色分配的同学必须参加旁听,届时要考勤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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