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法律诊所指导规范一、指导目标与原则
1、法律诊所的指导目标是加强课堂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联系,提高法学教学实践活动的质量,提高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当面指导原则。诊所指导应以面对面谈话、讨论、模拟等方式进行。
3、间接指导原则。诊所教师不宜直接告诉学生问题的解决方法或答案。通过提示、启发等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和研究,促使学生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
4、 必要准备原则。教师和学生对指导都应作必要的准备。
5、遵循程序原则。指导应按照本规范确定的步骤和环节进行。
二、学生规范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寻求教师指导:
(1)是否接受委托;
(2)外出调查;
(3)代理当事人参与庭审和听证、谈判、调解、仲裁等活动。
(4)对主要办案环节和案件结果的总结与反馈。
办案小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请求教师指导。
7、学生要求指导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经过办案小组讨论;
(2)提前2天预约指导时间;
(3)提交指导计划书
(4)接受指导时办案小组全体成员参加;
(5)对指导进行反馈。
(6)学生填写《诊所指导表》附卷备查。
8、指导计划书包括:案情简介、分析意见、需要指导的问题等内容。
9、 同一问题不宜重复寻求指导。
10、学生不宜在休息时间给教师打电话。
11、学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教师预约指导时间。
三、教师规范
教师通过指导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12、教师指导学生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进行:
(1)审查是否属于指导的范围;
(2)及时答复学生的预约;
(3)必要的指导准备;
(4)收到预约后3日内安排并完成指导;
(5)指导后在《诊所指导表》签署意见。
13、每次指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14、教师应当:
(1)对是否受理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承办学生讨论后决定;
(2)对是否同意外出调查作出决定;
(3)在参与谈判、听证和出庭前指导学生进行模拟等准备活动。
15、教师应尽当可能旁听所指导案件的庭审。
16、教师指导应有书面记录。
17、教师每周至少安排一次与所指导学生的会见。
对于指导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在诊所备课会议上研究解决
19、对于指导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提交诊所教学会议讨论、研究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