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法律诊所接案与代理制度一、接案部分
1、当事人电话咨询的,应当及时在电话咨询表上作好记录,并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答复。
2、当事人来访的,接待人员应做到热情大方地予以接待,态度真诚,平等对待,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接待过程中首先应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制作好格式化的谈话笔录,接待人员和当事人应签名。
3、来信咨询的,如有指定收信人的,由被指定的收信人回复;没有指定的,由诊所老师统一安排回信,最后制作接案表。
以上咨询,来访的均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回复,并将相关咨询资料存档。
二、代理部分
1、对于来电、来人咨询中需要代理的,由接待的同学负责,以免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误;或由诊所老师指定由哪位学生负责。代理案件须与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
2、接案同学应自行组成小组,提前制作计划,先进行小组互相讨论,形成初步的意见,后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
3、出庭的由小组成员出1-2人,其余小组成员均需到庭。
4、所接案件一般要求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案件范围以海口市为主,若超过海口市范围的,须报请指导老师批准。
5、诊所学生可以帮助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起草起诉书、答辩状、赡养协议、遗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法律文书,草拟法律文书应留复印件存档。
6、司法个案援助对象为特定的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民工、贫困的下岗职工。
7、调查取证应由两人以上,超出海口市范围的应由老师批准。
三、结案部分
1、完成委托代理的案件应及时结案,并存档。包括存入档案袋和电脑中。
2、接案时所收的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整理,由办公室统一存档。
3、调解案中应约当事人在场,告知结案理由,并填写结案表。
4、诊所学生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外不能谈及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任何问题。
5、对于部分不适于诊所办理的案件可进行适当的分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诊所同学应本着负责的态度,节约诊所资金。
2、诊所设立三人组成的财务小组,对每笔支出明细登记,定期向成员公布,定期向负责人汇报。
3、财务组三人分工合作,互相监督,一人记帐,一人收管报销票据,一人出纳现金,保证及时为同学办理报销手续。
4、外出办案所花费用必须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报销范围为:外出办案的车费(仅限公交车)、文件复印费、电话费、咨询回复函邮寄费、误餐补助费(10元)及宣传所需费用等。
5、诊所人员将报销的单据背书写明详细用途,并经老师签字方可付款。
6、到外地办案所需费用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
7、诊所购置财产需登记,领用时填表领取,若有损坏,按价赔偿。
五、日常内务管理制度
1、日常内务管理主要是对诊所信息、档案兼材料、办公用品以及安全、卫生、办公、上课秩序等日常内部事务的管理。
2、信息应保持公开和通畅;实现资源共享,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除外。
3、诊所日常事务实行小组负责制,每组设组长一名具体负责。值班老师对各组工作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违反规定的可按相关制度处理。
4、图书不得随便外借,对其使用应限于办公室和接待室。应爱护图书、不得圈点,丢失图书应原价赔偿,用完后应放回原处。
5、计算机及打印机应该用于诊所事务。操作计算机、打印机应依程序进行。存入计算机资料应依相关要求进行,禁止存入非诊所事务信息。
6、电话及传真机应保证用于诊所相关事务,严格禁止用于私人事务。
7、各类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存放,不得随便放置。保持良好值班秩序。
8、诊所卫生应由各值班小组具体负责。专用教室应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打扫。
9、在值班过程中以及值班后,应检查室内设备,确保其完好、不丢失。离开时应切断电源,锁好门窗,保证安全无误。
10、诊所同学的学习情况,应有专人进行记录,并依此为每期学员制作相关档案。
六、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1、能够积极圆满地完成案件代理的,给予物质奖励。
2、热情接待当事人,经常得到当事人好评的,给予表扬。
3、值班、上课、接待当事人以及代理案件表现出色的,除物质奖励外,并颁发优秀学员证书。
(二)惩罚制度:
1、无故旷工、旷课以及实践活动的,责令公开检讨。
2、值班、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给予警告。
3、私自外出调查者,给予通报批评。
4、损坏、丢失诊所财物,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赔偿。
5、私自代理案件,责令其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给诊所带来不良影响者,取消诊所成员资格。
七、 监督指导制度
(一)监督制度
1、监督小组是诊所的常设机构,其产生及运作如下:
小组由三名学生组成,任期为一学期,不得连任。
小组成员产生办法如下:申请(书面稿),经过初步审查后(由老师审查)递交其个人简历以及其监督计划,而后将在全体成员在场时接受大家质询;最后由诊所学生老师共同投票,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三名得票最高者当选。
小组实行集体负责制,一人一票,多数通过,但应由老师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
2、监督范围如下:
对所有已接收的案件的代理、结案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查,但不得干涉其实体的处分。
监督小组有权对诊所的一些临时性机构实行审查,要求其出示进程计划等。
3、权利与义务:
权利如下:
(1)有权调阅任何一案的所有材料;
(2)有权要求任何一位成员表明自己的行为;
(3)有权要求诊所为其提供相应设备。
义务如下:
(1)、有义务作好监督笔记及向师生汇报工作;
(2)、有义务接受师生的批评与建议。
(二)指导制度
1、指导的范围是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或程序问题。
2、指导老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如下:
(1)、有权要求学生提供完整详细的办案计划;
(2)、有权要求学生对一切比较复杂的案件不予代理或停止代理。
义务如下:
(1)、有义务准时出席,不得推托,不得拒绝指导;
(2)、有义务持续关注其指导案件
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