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院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培养和增强教师的科研能力和素质,提高我院教师队伍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科研实力,促进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法学院的科研资助水平,特设立海南大学法学院科研资助项目。
第二条 科研项目资助实行“科学民主、鼓励创新、提倡合作、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助的重点是支持对学院学科建设能产生重要影响、学术思想新颖、有较强创新性和前瞻性、发展潜力较大的项目,尤其是成功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可能性较高和能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科研成果的项目。
第四条 学院分管副院长及科研秘书具体负责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督促检查、结题验收等组织工作。第二章 科研项目资助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是法学院的正式在编职工,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正在承担学院科研资助项目的申请者须在项目通过结题或验收后方能再次申请。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海南大学法学院科研项目资助申请书》的格式,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学院科研秘书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者承担的上一期资助项目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延期仍然没有达到验收标准。
第九条 学院科研项目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二人以上联合申请。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基金的评审,评审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经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的项目,准予立项资助。准予立项的项目需与学院签订《海南大学法学院科研项目资助合同书》。
第十二条 学院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为1万元/项。评审通过后项目资助经费在签订合同书后一个月内拨付30%给乙方,结题后再拨付余下的70%。课题经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和学院监督使用。学院根据当年财务情况,可以对资助经费的标准适当调整。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获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资助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负责人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离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上的,该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的人选代理,并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如无合适人选代替,应办理中止手续,退回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学院有权对其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开支,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厉行节约。
课题成果构成抄袭剽窃的,已经发放的经费应当返还。
第十五条 项目应按照研究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更改研究课题。确实需要更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资助项目的完成时间一般为一年。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同意后,分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期半年。第五章 结 题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该向学院秘书提出结题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科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才能结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法学类CSSCI期刊发表不少于1篇(含1篇)法学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非法学类CSSCI期刊发表不少于2篇(含2篇)的法学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总字数应在15000字以上。
获资助的科研项目又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者教育部、司法部等科研项目的立项资助的,自然通过结题。
第十九条 依托法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形成的论文、著作等,均应标注“海南大学法学院科研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的成果。
第二十条 符合结题条件的,才能支付余下70%的资助经费。申报时间截止为2013年11月30日,逾期不候。请各位老师于11月30日前将申报书电子版发送到faxuekeyan@126.com。附件:
1. 法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
2. 法学院科研项目合同书
海南大学法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法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
法学院科研项目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