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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和夏吟兰两位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做中国婚姻法60年回顾与展望的学术报告
2010年11月05日 23:27 点击:[]

2010年11月4日下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和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在海南大学邵逸夫学术中心联手为法学院师生做了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为大家倾情讲述了中国婚姻法60年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报告由我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董万程老师主持,法学院部分教师、全体法学研究生和法学院2008级本科生认真听取了报告。 在报告中,巫昌祯教授带领大家回顾了中国婚姻法60年来的发展历程,指出中国婚姻法大致经历了奠定基础、巩固发展、不断完善三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主要标志依次为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10年《婚姻法修正案》。其中1950年《婚姻法》声势强、影响大,在婚姻家庭领域完成了反封建的伟大事业,使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妇女感觉“换了人间”;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计划生育原则,提高了适婚年龄,更好地解决了人口问题,并且第一次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离婚的条件,使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2010年《婚姻法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新问题,着重规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效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指明了婚姻家庭建设的发展方向。巫教授虽然已经81岁,但是头脑活跃,思路清晰,语言流畅,为大家献上了一桌丰盛的学术大餐。 夏吟兰教授围绕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演讲,主要讲了四个问题:第一,关于“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夏教授认为,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私力救济的方式,是一种关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协议,符合《婚姻法》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与其立法精神也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认定该忠实协议为有效的协议,但遗憾的是《解释(三)》(草案)中却没有规定。第二,关于“一方以另一方名义拖欠债务是否共同债务”的问题。夏教授为大家阐述了《解释(三)》(草案)中的规定,认为“应把‘推定为共同债务’改为‘推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便可确定为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第三,关于婚姻法中亲子关系立法是采取“父母本位,还是子女本位”的问题。夏教授认为,根据我国所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父母与子女利益发生冲突时子女利益优先,但这一原则在如何落实到法律中去却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第四,关于“亲子鉴定能否强制”的问题。这是《解释(三)》(草案)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目前《解释(三)》(草案)中规定“被告若拒绝做鉴定,只要有合法、真实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便可推定为被告是生父,应承担相应责任”,夏教授表示赞同这一规定。 两位教授在作报告的过程中,不时穿插了一些生动有趣的案例,有效地活跃了讲座的气氛,即兴到位的手势拉近了同学们与两位报告人的距离,诙谐的语言引得大家不约而同地发出会心的微笑。互动交流阶段,同学们踊跃地进行提问,两位教授不吝赐教,耐心全面地一一予以解答。在一片热烈而又不舍的掌声中,本次学术报告圆满结束。(吴琼、张晓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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