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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研讨会第二场主题研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法律问题
2008年10月10日 08:57 海南大学法学院 点击:[]

第二场主题研讨的议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法律问题,由费安玲和高富平主持,发言人主要包括:渠涛、童光政、刘保玉、田土城、高飞和廖焕国。 渠涛教授发言的主题是: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之评价。渠教授指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主要是从下而上进行的,最后得到中央的承认和法律的追认,形成一种现在的制度。土地承包制度的实质是从佃耕逐步转化为自耕,自从免除农业税之后,农村的土地制度才贴近自耕,以前实际上都是佃耕,是否应该将土地完全变为自耕是我们应该研究的课题,在制度建设上,如果农村土地还是按耕地来运作的话,应该以自耕为中心设计制度,继而以自耕跨越成一种职业,这些制度的进展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土地承包制度的局限性在于零散的耕作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如何将零散的耕作变为大面积的耕作是制度设计的一种取向,这也涉及到土地承包权的流转问题。 渠教授还介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施的现状,相对于人民公社,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普及程度并不是很高,比较而言没有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地区往往比较富裕,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设定和制定农村制度的时候,要防止一刀切的方法。渠教授指出维护一种权利,并不一定要重新立法,研究解释论很重要。目前我国关于农村的土地制度已经有了很多的法律,但是实施情况却不怎么乐观,特别是集体所有权下的各种所有权实现的途径和土地用益权方面的法律解释不健全。渠教授认为真正的土地所有权要实现的话,除了农转非这样有强行法规治的法律行为外,应该充分体现所有权,今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可继续存在,在此基础上,比照城市建设用地来设定一个土地使用权。 关于农村的土地的整体制度对农民的意义,通说认为是一种社会保障,渠教授认为即使社会保障建立起来后,也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这是由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的特殊性决定的。渠教授特别指出,在法律上应该给予土地所有权和用益权比较宽松的环境。最后,渠教授指出农村土地问题不是法学界可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它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也不是单独由民发来调整,还包括行政法、经济法等,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制度,就要联合各方面的专家,集合各学科的优势。 第二位发言人是童光政教授,他发言的主题是“一田二主”的地权结构与农村土地的法制改革。童教授首先指出农村的土地改革应该解决两个问题,即实现农民耕者有其田,以及如何让农民利用土地资源发家致富。童教授通过介绍历史上的“一田二主”制度来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一田二主”即一块土地有两个主人,在过去称为田底权(田地的所有权)和田面权(田地的经营权),同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一田二主”是二元的地权结构,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地位平等,内容、效力不受彼此的控制;二者分别独立,互不牵制,可以单独转让和继承。最后童教授指出 “一田二主”制度主要有三个优点对我们农村土地的法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即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的,有力缓解了人口与资源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土地的功能。 第三位发言人是刘保玉教授,他发言的主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几个问题。刘教授首先对物权法中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作了介绍,包括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出租、特定情况下的抵押、或其他方式,这表示我国的物权法为流转方式的规定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以便后做出新的创造。刘教授认为物权法规定的适度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有实际意义的。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流转采取是登记对抗主义,抵押则是登记要件主义,原则上只适用于通过拍卖形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最后,刘教授提出了目前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如村民资格的认定,土地补偿费发放给村民还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如何发展。 第四位发言的是田土城教授,他发言的主题是土地流转与社会主义新城镇建设。田教授首先对土地流转的理论与法律问题进行了介绍,他认为土地流转在理论和法律上都不存在障碍。他首先介绍了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下,由于产品、资源的商品化,对土地的国家管理应予否定。之所以对土地流转进行限制,只是基于价值上的考量。其次,对于土地流转应该如何进行,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流转,田教授认为应该是使用权进行流转,作为物权进行流转,否则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虚的。对于如何流转,田教授认为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主体、内容、权益分配等问题。关于主体成员的问题,田教授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法:私有化、股份合作制、国有化。田教授较赞同股份合作制。最后,田教授认为社会主义新城镇比新农村建设更好。田教授认为新农村建设有以下几个弊端:制度成面上城乡二元结构不利于一体化;仍然将农民牢牢限制在土地上,导致土地流转非常少;非常不利于农民意识和宗法势力问题的瓦解,不利于土地流转,不利于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以致现代化,并在操作上存在更大的浪费。对于新城镇建设,田教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改革土地制度,便于流转;几个村庄集中建一个城镇,集中居住;建立农业产业、工商企业,农民入股等。 第五位发言的是高飞副教授,他发言的主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挑战问题。高教授首先讲解了关于承包地调整方面的问题。政府的理想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承包地的调整,政策与法律的目标是大稳定小调整,调整的理由由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转为到自然灾害造成的农田损坏才可调整。其考虑仍是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但是此种规定违背了用益物权的制度逻辑。通过调查,高飞副教授指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承包政策不得人心,岌岌可危。其次,高飞副教授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与不调整冲突的根源进行了讲解,指出所有权利益、使用权利益体现在承包经营权中,未体现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于无地人口(主要是外来媳妇和上门女婿)来说,无承包经营权就不享有集体土地利益。最后,高飞副教授认为冲突的解决思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明确土地由有权利益和使用权利益;税费改革不等于农民承包土地不交承包费;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应当能够分享承包金以享有作为集体成员的利益;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可以解决问题的模式。 第六位发言的是廖焕国副教授,他的主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研究。廖教授首先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在立法上,廖教授介绍了《土地承包法》第128条、第133条、第134条,并对此进行了讲解,得出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严格限制,其原因主要是:维护一个身份权;抵押权实现上的难度;制度上也不成熟。其次,廖教授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村金融需求的矛盾。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需要大量的土地保有量以及充足的资金,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上的限制使农业得不到金融资金的支持,很难产业化、规模化。最后,廖教授介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会出现的状况: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变现问题,银行积极性不高,承包地不断调整,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不稳定。抵押权实现的司法成本极高,影响土地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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