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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敏教授主讲全国高校土地法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第三讲《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2008年10月08日 16:07 海南大学法学院 点击:[]

2008年10月3日,全国高校土地法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第三讲在海南大学邵逸夫学术交流中心第一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是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农村土地改革与农民土地权利保护》项目的一部分,由教育部人事司、高教司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律原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协办。

全国高校土地法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第三讲由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崇敏教授主讲。王教授演讲的题目是《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在第一部分,王教授从征收的概念、性质和法律特征入手,对土地征收制度作了规范分析,并认为征收是一种须受到私法限制的特殊的行政行为,土地征收既不应是单纯的行政行为,也不应是单纯的民事行为,而应是具有复合性质的法律行为。

在第二部分,王教授从土地征收的目的、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主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以及土地征收的司法保障等几个视角对各国土地征收制度作了比较法上的介绍,并认为,国外征收制度至少可以给我们一下启示:第一,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范围;第二,必须严格控制征地权;第三,遵循市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采用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并合理分配补偿费用,给予失地者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四,严格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征收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失地者的权益。

在第三部分,王教授首先总结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沿革以及缺陷,并深入剖析了制度缺陷的原因,接着王教授阐明了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应有的理念,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具体对策:第一,正确界定征收与征用,防止以征用代替征收;第二,明确土地征收的目的,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第三,严格限定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主体,严禁分拆批地行为;第四,确定“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原则,扩大补偿范围,细化补偿项目;第五,遵循市场原则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提高补偿费用;第六,征地补偿方式应多样化,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第七,严格规定土地的征收程序。

最后,研修班的学员就土地征收的个案与王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钟洁、虞衍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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