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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玉教授主讲全国高校土地法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第二讲——《土地权利及权属变动问题》
2008年10月04日 16:31 海南大学法学院 点击:[]

2008年10月2日,全国高校土地法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第二讲在海南大学邵逸夫学术交流中心第一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是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农村土地改革与农民土地权利保护》项目的一部分,由教育部人事司、高教司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律原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协办。

全国高校土地法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第二讲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保玉教授主讲,演讲的题目是《土地权利及权属变动》。

在第一部分土地权属的论述中,刘教授主要从所有权的类型划分及其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与限制、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建筑物与土地的关系五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土地权利归属的问题。

在所有权的类型划分及其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的论述中,刘教授认为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所有权作不同的分类。了解这些分类,对于理解所有权的本质、功能及不同所有权的特点、作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所有权的分类主要有四种,与今天所讲的土地所有权问题直接相关的,是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等两种分类。

然后,结合土地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刘教授通过空间权的产生、发展与土地所有权限制的对比来论述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与限制。随着我国都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立体利用方式也日益增多,但一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制度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尚需进一步讨论。

同时,结合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刘教授论述了我国建筑物和土地的关系,分析了结合主义和分离主义的差别,并论述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分别主义。

第二部分刘教授从物权变动的形态及其规范模式、不动产登记和物权公示原则三个方面阐述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公示制度。刘教授从物权变动的形态、原因和规范模式入手,论述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和完善物权变动登记的设想。

最后,研修班的学员就目前学界关于土地权属的热点问题与刘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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