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日晚上8:30,应王崇敏院长的邀请,华中师范大学彭真明教授来到海南大学法学院,在学院会议室为我院法学研究生作“商法的前沿问题”学术报告。彭真明教授是华中师范大学的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商法研究。此次学术报告会由宁清同副院长主持。
彭真明教授以“商法的前沿问题”为题向我院法学研究生同学介绍了商法学界在近几年里所关注的几大问题。彭真明教授首先从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边界之争谈起,介绍当前对该问题的研究状况。随后彭真明教授开始介绍商法学界近几年所普遍关注的九大问题:(一)“商法通则”和商法典问题。彭真明教授介绍,民事法与商事法在规范主体和行为等问题上存在差异,而目前我国的民法典起草者对商事问题忽视。因此商法学界提出在民法典之外再立“商法通则”专门规定商事活动的主体、行为、账簿、登记等问题作为商事活动的一般法。有关商法典问题上彭真明教授还介绍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背景。(二)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问题。彭真明教授介绍,该问题行政和经济法早有研究,商法学界近几年也开始关注该问题。商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商会的灵魂是什么?商会自治与政府规制的合理限度如何界定?都是学界讨论较多的问题。(三)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中国是二元化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美国是一元化的公司治理模式。近年出现的“安然事件”和“四通事件”,说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也出现了问题,而我国该类问题更多。彭真明教授认为用独立董事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在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不明显,并且这项制度可能本身就不适合我国二元化的公司治理模式。(四)上市公司的监管问题。《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与《公司法》、《证券法》是否相互协调。(五)公司的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新《公司法》有较大的制度创新,在公司管理过程中的许多领域有了司法介入,如公司僵局的司法介入。公司的司法介入必须要有限度,且便于操作。(六)证券法的问题。首先是证监会的定位问题,以及谁来监管证监会,建立如香港等地方的证券监管的独立规制在我国路还很长。还有证券诉讼的民事赔偿优先问题,证券市场股民的权利救济问题。(七)证券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报告,是否可以对其起诉,如何起诉的问题。如何确定虚假报告与损失之间的关系。(八)证券欺诈的民事诉讼。在我国证券欺诈诉讼有前置程序,这对于保护股民利益不利。(九)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问题。新的《证券法》里对该问题已经有了规定。
彭真明教授在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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