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面对面
编者按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作为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必须开设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其教材编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早期照搬原苏联教材,文革时期又出现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断裂,我国民诉法教材的真正发端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九十年代出现兴盛。从1991年至今,我国出版了一大批高水平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由谭兵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学》就是这批教材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该教材作为“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于1997年9月首次印刷,至2002年10月已重印了八次,发行量相当广泛,在我国民诉法教学的使用中占有极大的分量。2004年1月,为了吸收民诉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该教材进行了再版,并被纳入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之列。同时,谭兵教授负责的海南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亦被教育部评为2004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成为我国同类课程中的首门国家精品课程。为了提高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质量,方便教师使用该教材进行教学,本报特请高校教学名师、法律版《民事诉讼法学》的主编谭兵教授就民事诉讼法学的本科教学,谈谈如何使用好该教材,以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记者:明确教材的定位是用好一部教材的前提,您主编的这本《民事诉讼法学》的定位和特点是什么?
谭兵:这部《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遵循了适应21世纪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编写高质量的法学教材培养高质量的法学人才,力求使教材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较大突破和创新的指导思想。为此,本教材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内容丰富,体系完备。全书共76万余字,设24章,依其内容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总论、原则和制度论、程序论三大部分。这种安排,结构清晰,内容全面,几乎囊括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全部内容。二是兼具资料性和学术性。本教材对每个问题的阐述都较全面、深入、详实,力求探究该问题的全貌,从而为对该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并具有较浓的学术性。三是较好地反映了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动态。例如,教材中有关诉权理论、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目标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当事人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均吸收了近年来我国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而有关证据制度、简易程序、再审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则反映了近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动态。四是力求做到将民事诉讼法理、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程序三者的阐述紧密结合,融为一体。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学的全部内容,不外乎由民事诉讼法理、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程序三大部分构成。其中,民事诉讼法理要靠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来体现,民事诉讼制度要靠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来保障,因此,对这三方面内容的阐述,应紧密结合,融为一体。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完全领会和真正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全部内容及其精神实质。
记者:既然《民事诉讼法学》的最大优势在于“全”和“深”,其势必与有限的学时、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之间产生矛盾,那么,您认为教师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应如何化解这一矛盾?
谭兵:化解这一矛盾的方法是教师根据课程教学的目的对本教材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和取舍。每门课程都有自己特定的教学目的,教师的课堂教学活动必须为实现该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服务,以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体系。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学习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目的,在于使他们较系统地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程序,并能将所学知识转化为正确进行民事诉讼和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能力,而不是为了培养其学术研究的兴趣和学术研究的能力(这是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的任务)。如前所述,本教材长达70多万字,内容丰富,体系完备,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方面面,且具有较强的学术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不是专门为本科教学而编写的,也兼顾到了硕士研究生教学的需要。因此,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应当对本教材作适当调整和取舍,而不必要求学生掌握其全部内容。何况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时数一般只有70学时左右,除去案例讨论、观摩审判、模拟审判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教师能够真正用于课堂讲授的时间大约只有三分之二左右。可见,这有限的教学时数也不允许教师要求学生掌握本教材的全部内容,而必须对其加以调整和取舍。
对本教材的调整和取舍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删去某些内容。例如,第一章第一节中有关“民事诉讼的目的”、第三节中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历史回顾”,第二章第一节中“关于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第二节中有关“诉讼标的”理论、第三节中有关“反诉的分类”等内容,教师授课时都可以删去,不必要求学生掌握。二是合并压缩某些内容。例如,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执行程序几部分,教材中均设有两章,内容较多、较细,教师授课时可以精减省略其中的某些内容,将两章压缩合并为一章,突出学生应当掌握的知识重点,而不必面面俱到。三是指定某些章节让学生自学,教师不必讲授。例如,第二十章“破产程序”、第二十四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以及第十章中的“诉讼费用”、“诉讼救助”和第二十三章中的“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等内容,均可以让学生自学,教师只提出某些具体要求,而不必讲授。这样,也可以节省一部分教学时数,用于保证重点内容的教学。
但对本教材采用上述方式进行调整取舍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要保证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学习有较完整的知识体系,而不能使学生感到教师讲授的内容杂乱无章,支离破碎。二是要将民事诉讼法理与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讲授有机地结合,兼顾到学生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的培养两个方面,而不能把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学习等同于只需要熟悉和掌握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
记者:针对这部教材,您认为教师应如何处理课堂讲授与它的关系?
谭兵:在课堂教学中处理好教师讲授与教材的关系,是每个教师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的成败。对此,课堂教学实践中常常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完全按照教材的体系和内容讲授,教师不作任何调整和补充。二是完全抛开教材,教师另讲一套。显然,这两种做法均不可取,因为前者会使学生觉得教师在照本宣科,内容没有新鲜感,听起来索然无味,不如自己看书好;后者会使学生听课摸不着头脑,在教材与教师讲授的内容之间无所适从。我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讲授内容与教材之间处于若即若离的状态,即教师的讲授既要照顾教材的体系和内容,又不能完全照搬教材的体系和内容。课堂教学实践中,不妨采取以下具体做法:(1)凡是教材中清楚明白的内容,教师只作提示性的讲解;(2)凡是教材中论述不全面,未说透彻的内容,教师应当加以完善和深化;(3)凡是教材中较原则、较笼统的内容,教师应当加以充实和细化;(4)凡是教材中论述较分散,未作概括的内容,教师应当归纳总结,提炼出一些要点告诉学生;(5)凡是教材中有错误或者过时的内容,教师应当加以更正并说明理由。
总之,教师的课堂讲授必须与教材挂钩,根据不同情况,对教材的内容分门别类地作出适当的调整处理。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吃透教材和教学大纲,及时了解课程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并有较强的鉴别判断和归纳问题的能力。
(本报记者 帅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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