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日晚上8:00,武汉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应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崇敏教授的邀请,来到了位于海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的天涯法律讲堂,给法学院广大研究生和本科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演讲。温世扬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经是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卷的出题人。这次他演讲的题目是“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
温世扬教授首先就我国《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和局限性进行了阐释。他指出《民法通则》是中国目前最基本的一部民事立法,有的学者评价为“准民法典”,它的历史功绩在于界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了民法的私法性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发挥了民事权利宣言书的作用,尤其是在中国社会体制交替过程中发挥了民事基本法的作用。但是由于《民法通则》是80年代中期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妥协的产物,难免具有局限性,表现在《民法通则》的部分规定存在计划经济的色彩,有违民法私法性的属性。其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中国当前面临编撰《民法典》的历史的使命,而编撰《民法典》就会遇到如何对待《民法通则》的问题,温世扬教授指出第一,我们不能回避和无视《民法通则》存在,不能另起炉灶。《民法通则》已广为人知,它是制定《民法典》的基础;第二,《民法典》的编撰也不能过分的迷信和固守《民法通则》,因为《民法通则》虽然有较高的智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然的。因此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对《民法通则》既要继承,又要创新。
接着温世扬教授就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如何继承和创新《民法通则》问题,选择了《民法通则》内容的四大部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进行了展开阐述。关于民事主体部分,他认为《民法通则》中自然人的规定基本可在《民法典》中保留,而对于法人制度应有较大的调整,建议在《民法典》中废除现有的法人类型的划分方式,回归民法的传统的法人类型的划分方式,并对非法人团体进行规范;关于民事行为部分,他认为《民法通则》中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应当重新界定,不能仅仅限于合法行为。法律行为仍然应当是《民法典》总则的一项制度并且《民法通则》中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需要重构;关于民事权利部分,他认为《民法通则》未把民事权利充分展开,《民法典》应对现有的民事权利予以扩张。债法总则应予以设立,人格权独立成编更有利于人格的保护;关于民事责任部分,他认为侵权责任可以独立成编,而其他的责任形式,由于形态各异,不宜放在一齐规定。对于侵权责任的性质,他结合现实和法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短短两个小时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同学们还沉浸在温教授精彩的演讲之中,在今晚大家不但再一次的感受到民法博大精深的魅力,而且为温世扬教授的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开阔的学术视野所折服,最后本次演讲在同学们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中落下了帷幕。
(文/王钧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