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使本科毕业论文“系列化”、“一体化”设计·写作·指导模式探索取得进一步成就,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学子们一直都在默默无闻地探索着。如今,为了使毕业论文能写出质量、创出成果,进一步展现学院的教学改革成果,展现法学院学生积极探索、力争上游的精神,力图革新的法科学子们更加“大刀阔斧”。在学校、学院的大力支持下,在“司法和谐与司法制度革新”课题组,即法学院2003级与2005级近30名优秀本科生的共同策划下,学生自主举办的海南大学法学院“第二届天涯法学论坛”在东坡湖畔的习习凉风之中拉开序幕。这是继去年6月学生自主举办首届天涯法学论坛之后的又一次有益尝试。
本次论坛以今年本科毕业论文“系列化”、“一体化”设计·写作·指导模式探索课题——“司法和谐与司法制度革新”为研讨主题,分为四场子论坛与一场总论坛,并邀请司法实务和理论工作者做客论坛,就相关主题发表见解,答疑解惑,争取为“司法和谐与司法制度革新”课题组成员的论文写作提供若干启示与指引,使得今年本科毕业论文“系列化”、“一体化”设计·写作·指导模式探索的成果能够更加丰硕,更加具有学术水平与前瞻性,同时也为了活跃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通过论坛培养学生的能力,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6月2日晚上7:40,在海南大学泰坚楼法学院会议室隆重举办了“第二届天涯法学论坛”第三场子论坛。此次论坛得到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该院张帆检察官、张纳军检察官出席论坛,出席论坛的还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朱小宇(法学院2006届毕业生),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国良博士以及研究生钟垂林和一些本科生同学。2007年本科毕业论文“系列化”、“一体化”设计·写作·指导模式探索暨“司法和谐与司法制度革新”课题组全体成员参加了论坛研讨。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李影影同学主持了本次论坛。
论坛第一部分是撰稿人杨超男、李清华、张智、刘志刚主旨发言。
杨超男同学首先针对恢复性司法与司法和谐的问题作了报告。他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着手,简要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含义,指出了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正义。它着手于恢复犯罪人的人格,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力争使一切回到犯罪发生之前的状态。他介绍了国外的几种恢复性司法的具体操作模式,提出了我国引进恢复性司法的想法。最后他提出疑问: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可能性有哪些?我国现阶段引进恢复性司法有哪些现存的和潜在的条件或说是依据?
接下来是李清华同学关于刑事调节与司法和谐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刑事调节的含义,接着陈述了推行刑事调节的具体依据。如我国存在传统的调节渊源,宽严相济政策的需要,国外有丰富的刑事调节经验等等。李清华同最后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刑事调节与刑事和解的区别是什么?单位可否成为刑事调节的主体?公权力与刑事调节怎么来协调?
张智同学则从执行救助制度与司法和谐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他首先简要介绍了执行救助制度的产生,接下来他提出影响执行难的主要因素:行政权干涉司法权,公民司法信仰缺乏,执行资金的来源与管理缺陷,法院执行体制的不完善,还有司法体制和社会救济制度的落后等等。最后他提出:现实中还有哪些因素导致我国应该建立执行救助制度?
刘志刚最从死刑复核与司法和谐的方面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他首先提出,虽然死刑复核权力已经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这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出现了一般法优于特殊法、旧法优于新法的问题,同时审判期限也没有作出没明确的规定,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和审判方式上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他的疑问是:死刑复核会不会影响审判效率?公正与效率哪个应更优先?死刑监督机制是否会对最高院的审判终极性有影响?设立最高院分院的可能性与意义是什么?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张纳军检察官指出:检察院对轻微案件以及青少年犯罪实行较为宽松的诉讼制度,也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关于执行救助制度,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否则,判决就成了一纸空文。至于死刑复核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临场监督。对于刑事调节,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可以进行调解,但目前以法院为主。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帆博士指出:对我国恢复性司法的实行的可行性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有较好的文化基础,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等等。在刑事调节方面,张帆老师主要提出了以下情况:被害人漫天喊价索赔怎么办?当事人返悔怎么办?调节主持人不同意怎么办?并一一作了详细解述。同时,他认为单位可以作为调节的主体。执行救助方面,他提出了以下几个执行难的表现:1.法官自身的素质不高,对紧密关系人利益的庇护;2.有的执行标的不能或者难以执行;3.有些单位作为执行对象是难以执行;4.当事人无财产可以被执行。5.党政干涉司法实务;6.其他因素。他还指出,建立在不公平基础上的不公平是公平的。所以,对一部分人施行司法救助不会造成司法不公。对于死刑复核,他建议,在机构上,最高人民可以按片区(如东北区、西北区、华南区等)设立派出法庭。同时,他指出可以加大检察对死刑复核制度的监督,当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人大会议表决。
法学院副教授刘国良博士在发言中,首先对两位检察官的到来表示真诚的感谢,同时对四位同学的论文给于了高度的评价。刘老师指出,司法中刑罚的目的并不是惩罚,德主刑辅,刑罚应是最后的理由。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对犯罪人进行说服教育,进而达到使犯罪人重归社会的目的。同时,他着重强调了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要保证法律的恒定。对死刑复核,刘老师认为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而执行难的问题,其关键在于看法律是否有威信,法律至上,法律得到公众的尊重和信仰,法律才能得到很好执行。
论坛第三部分是自由讨论阶段。在这一阶段,与会人员畅所欲言,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就“法律威信的深入”、“刑罚的目的与威慑效应”、“司法救济的救济款项”、“死刑复核制度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
在最后的总结发言阶段,2007年本科毕业论文“系列化”、“一体化”设计·写作·指导模式探索暨“司法和谐与司法制度革新”课题组副组长夏利彪同学代表课题组向应邀嘉宾和与会人员表示衷心感谢,希望能在以后进一步交流研讨。
伴随着主持人的结束语,本场论坛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胜利的结束了。
会后,两位嘉宾还为论坛秘书处写下寄语,以表鼓励与祝福,并与论坛工作人合影留念。
(文:天涯法学论坛秘书处 马彪)
研讨会现场
与会人员合影
嘉宾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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