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3日下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宁立志教授应海南大学法学院邀请,为法学院研究生作题为“《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进步与不足”的学术报告,报告由石冠彬教授主持。
宁教授以《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知识产权应独立成编还是仅在总则中加以规定这一问题为切入点,对《民法总则》第123条的理解和适用展开讨论。首先,宁教授认为《民法总则》采用围绕权利客体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规定,更具合理性。随后,对条文所规定的客体依次逐一进行分析,内容要点如下:1、“作品”应规定为“作品及其传播”更为合理。2、专利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后二者将来可能不属于专利范围,而对其以颁发证书的形式加以确权。3、“商标”无法涵盖所欲保护的对象,采用“商业标识”更为合理,地理标志应被纳入“商业标识”范围。4、商业秘密是一种利益,不应作为一种权利来加以保护。5、“集成电路”既保护思想也保护表达,芯片的未来应用会迎来诸多新的问题。6、“植物新品种”中关于杂交、转基因的问题需要谨慎对待。7、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包括诸多传统和前沿议题,等等。
报告结束后,宁教授还对同学们提出的“孤儿作品”的保护、游戏直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职务作品的归属与创作者的积极性、机器人创作的作品的归属等问题做了逐一详细解答。 两个多小时的报告会十分短暂,同学们都表示听得意犹未尽,深深地被宁教授的个人魅力所折服。
最后,石冠彬教授对此次讲座做了归纳和总结,对宁教授精彩的授课再次表示感谢,并期待宁教授的下次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