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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黄喆教授莅临我院讲学
2019年12月20日 15:59 法学院 点击:[]

报告会现场

2019年12月19日,工程法学专家,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喆做客海南大学法学院,以《情势变更制度的历史演变与规则构成》为题进行了专题报告会。本次报告会由海南大学法学院石冠彬教授主持,海南大学法学院彭真明教授、蔡唱教授参与了与谈环节。

黄喆教授作报告

报告会初始,石冠彬教授向在场的各位同学介绍了黄喆教授的基本情况,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黄喆教授围绕着情势变更制度的历史演变与规则构成这两个方面开始了本次的专题报告会。

首先,黄教授以“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为引子,介绍了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黄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件的复函第一次在司法实践层面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效果,之后发布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合同法解释(二)》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情势变更制度,而12月16日最新发布的《民法典(草案)》也沿袭了相关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有望“入典”成功。接着黄喆教授谈到了情势变更制度与契约严守原则的关系问题,以及情势变更制度所涉及的其他问题。

其次,黄教授重点介绍了情势变更制度在德国法上规定。黄教授按照时间顺序列举了从十九世纪中期到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再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有关该制度的相关学说,包括“Windscheid的前提条件说”“Oertmann的交易基础理论”“Larenz的主客观二分理论”等。接着黄教授列举该制度在《德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并分析了该制度具体的构成要件,让同学们清晰地看到了情势变更制度在德国法理论和制度上的发展历程。

最后,黄教授介绍了我国法中的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构成要件分为五个,涉及时间、客观情况、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性、风险负担问题、合同目的等诸多方面。在法律效果这部分,黄教授主要从“我国的相关规范变迁”“法律后果”“协商义务的规范定位”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介绍,重点从比较法的视角入手,对比德国法与我国法的在该制度上的不同规定,提出并解答了“协商义务如何定性?”“义务违反的后果是什么?”“与变更请求权如何协调?”“变更与解除的关系为何?”等一系列问题。接着黄教授还谈到了情势变更制度与给付不能、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相关制度的区分问题,引起了听众们对以上问题的深入思考。

彭真明教授参与与谈环节

蔡唱教授参与与谈环节

接下来,座谈会进入了与谈环节。与谈人彭真明教授重点对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问题发表了看法,彭教授认为,情势变更制度在适用方面可能会带来以下两点隐忧:第一就是情势变更制度的判断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判断一个案件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主要依赖于法官自身的判断,这就很有可能带来“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第二就是情势变更制度是否会被滥用的问题,该制度毕竟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突破,法院在适用过程中应该要审慎判断,避免该制度的滥用。与谈人蔡唱教授首先明确了该制度的地位,认为我们无论是在法学研究中还是在相关的规范中,都应当反对把情势变更制度上升到一种法律原则;其次蔡教授谈到,我国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德国法上规定的那么细致,国情也有所不同,所以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更应当审慎判断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尤其要注意该制度与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的关系问题。

最后,座谈会进入了互动环节。黄教授的报告引起了在座同学们的广泛讨论与深入思考,大家争相提问,黄教授耐心地一一解答了同学们的问题。讲座末尾,石冠彬教授再次表达了对黄教授的欢迎和感谢。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本次报告会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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