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 14级法学5班)
非常荣幸,今年小学期学院为我们请来了中国政法大学的行政法专家刘飞教授为我们讲述《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方向和内容》。刘教授用了两个半天时间,为我们讲授了此次修法的方向和主要变化内容以及修法之后仍需完善的地方,使到场的每一位同学都收获颇丰。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特别是其所确立的“民告官”制度对我国的民主法制产生重大影响。从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法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众所周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经济秩序的重大变化使社会结构也不断在改变。旧社会秩序下的法律自然会与日新月异的社会脱节,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旧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人民群众认为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呼吁修法。此为本次修法之背景。
刘飞教授此次讲座从行政诉讼的三个层面展开,层层深入,将新旧法条的第一条分别作了具体讲解,修法后第一条变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相较于旧法,变化最重大的莫过于去掉“维护”二字,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再“维护”,只剩监督,很大程度上考虑了民意,减少“重官轻民”之意。从第一条的修改我们可以看出,每一次修法都应该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从细小之处着手,逐步减少法律的漏洞,对每一个字进行认真斟酌,直到把法条改到最佳为止。
前面提到旧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时,面临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难处,这也是促进此次修法的重大原因。面对这些难点,新法当然作出重大修改。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此外,新法还增加了一个“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兜底条款,为公民权利预留“口子”。法律规定中用了一个“等”字,可以看出微言大义,即有一些其他的权利都可以进来,为未来扩大行政诉讼法律保护的范围提供制度空间。这两方面的新规定为百姓打开立案大门提供更多保障。同时,随着新法第五十一条立案登记制的确定,更是进一步保障了百姓的诉权,减少行政机关的干预。第二,为解决审理难的局面,扩大了调解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审理,不能直接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决定,即使发现问题,也只能撤销原有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不同之处。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但也有例外。旧法规定对行政赔偿、补偿方面的例外,新法在此基础上,新增一个对行政机关行使的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试用的例外。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调解的试用,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三,执行难也是三难之一。在我国的特殊体制下,政府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很多时候即使法院克服了“不敢判”的困难,作出了具体的裁判,却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新法为解决这一局面,在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确定了五种具体的处罚,包括划拨欠款、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罚、予以公告、追究刑事责任等。
可以看出,新法对解决行政诉讼三大难的问题作出了实质性提升,这些新的举措也对当下行政诉讼现状起到了重大改善作用。刘老师通过对这些举措的解读,使我们明白了修法的重大意义,是一次次对法律的修改,才有日益完善的制度,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
除了对以上内容的介绍,刘教授还从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举证责任及撤诉等多方面为我们带来精彩的解说。我最印象深刻的是诉讼参加人方面的内容。讲述这一内容时,老师从四个方面深入讲解,分别是原告资格、适格被告、对被告人出庭作出原则规定、对起诉的特别保护。对原告资格的规定,在新法的第二十五条,和旧法相比,把行政相对人写进了法条。而在适格被告方面,作出最大变化的是把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机关责任,使得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也需要更加认真、负责。对被告人出庭的规定是此次修法重大改变之一。刘老师“悄悄”告诉我们,第三条在起草的时候是没有第三款之规定的,但最后还是加上了。本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是原则性规定,第三款一出,又成了“例外”。这一点可以说明,我国行政立法进步之空间仍然是存在的。有时候,这种“纵容”,正是我们需要加强规范的地方。对起诉的特别保护体现在诉讼期间的延长和明确不作为之诉两个方面。可以从这些变化中看出,新法得到了很大的完善。
刘教授的两次课,让我们受益匪浅。在刘教授身上,我看到了一位法学名师该有的气质和内涵。从他的说话方式、课堂讲授内容可以体会到名师之独特魅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对“民告官”的很多制度进行了修改或完善,使得新的法律更适合现代社会,也更加倾向保护民众利益。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密切关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效果,将仍不完善的地方作深入思考,以便为此法之完善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