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行政诉讼法专题的一次记录
2017年03月09日 08:29 法学院 点击:[]

(程琦 14级法学6班 )

刘飞老师讲课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也只能尽力写下我能记下来的语言和感悟。

在2017年1月9日的第一次课上讲了四个大问题,而在2017年1月10日第二次课的一开始讲的就是原告资格的问题,可惜这个问题在这次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没有修复这个问题,这体现在旧法的二十四条和新法的二十五条并没有太大差别。新法中倒是写明了分为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对人是行政行为具体指向的对象。与旧法相比多增加了一个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已经为广泛接受,这次的修改只是对于原有实践状况的一次确认。同时,这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质性的变迁。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且为大家所广泛接受。说完了原告,适格的被告也有了变化。我还记得刘飞老师所说的,在新法出台前,刘飞老师和他们在一起研讨要不要增添共同被告这一条。主张支持增加共同被告的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避免成为被告,复议机关常常维持行政决定,为了避免这种现象,通过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决定也要成为被告,来使复议机关能认真行使职权。而反对这个观点的人则认为,被告的形成实质上是原告选择的结果,在新法这样修改的情况下,共同被告的规定一定上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与此同时,最高院也很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说,如果原告起诉时仅选择原机关而不选择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法院应该依职权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新法和这个相配套的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好的,希望促使复议机关能好好工作。只是复议机关的工作并不简单,常常需要创造性的解决方法,因为实际常常不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如当时刘飞老师所在的一个行政复议的案件,这涉及到北京的一个寺庙,不得不提这个寺庙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外号,叫做北大清华分校。这个寺庙购买灯具,但在收货的时候发现送过来的灯具和当时买的灯具型号不一样,寺庙方面肯定是不想收货的。但货车司机不同意,双方甚至开始打架,但没有任何人受伤。警察来了,大家也就一起坐下来解决,最后警察下达了调处决定书。但从应然的角度来说调处决定书是调解,但实质上又写明了灯具型号,如果这时候灯具厂继续按照合同上的仲裁条款去仲裁是一定会输的,所以调处决定书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可是撤回的话又十分麻烦,于是刘飞老师想到让派出所自己撤销,灯具厂和寺庙也就圆满解决,这个例子就说明了复议机关在实践中除了适用法律以外,还应该充分为人民利益考量。

说到这里,我想到刘飞老师所说的这次修法的背景,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存在着衔接上的问题,但这个初始原因因为国务院法制办的内部对于行政复议法的发展还未有一个清晰的看法而被拒绝。像以上说到的共同被告,这个在司法实践上并不好,实践中常常委托原机关出庭,或者出庭也不说话。新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稍稍修改了一点,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可是这条在德国是从未有过相关规定的,只有在离婚之诉中,为了解小孩的真实意愿,法官才需要面对面确认小孩的本身意见。在其他情况下,当事人自然可以委托其它人来作为代理人,而且在许多案件中,负责人往往对于具体案情是不了解的,只能在那里干坐着,即使法院强制负责人出声,负责人也只是多念一篇稿子。不过话说回来,这样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意义,一是出庭起码对负责人起到一种教育作用,二呢刘飞老师认为这是对法官的一种积极的心理因素。如果出庭的负责人和法官级别相差太大的话,法院还要出来迎接。只是这种观点我个人是不认同的,即使级别相差再大,按照普通被告的程序来走是完全可以的。

新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作出了特别规定。法院的受理意味着审查的开始,新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所确立的立案登记制,是对当下行政审判实践影响最大的一个条文。同时也确立了具体的制度,如起诉有错误的,法院应指导和释明且一次性告知,毕竟以前法院想折腾当事人的话,不一次性告知是最好的方法。还记得刘飞老师上课说到的他帮朋友去办移民材料被派出所折腾得够呛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立案登记制解决了行政审判的第一个困难点,立案难。政治体制改革或者司法体制改革来解决其他问题,但立案难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是被解决了。带来一些小小的负面作用,那就是即使有简易程序也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诉权的保护也在新行政诉讼法中得到体现,原告起诉,法院不受理的,原告可向上级法院起诉。而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确认不作为之诉的期限,具体为两个月,相对于旧法来说是一个进步。法理上界分又三种举证责任,最重要的是客观举证责任,如被告对于行政行为应负有举证责任。新法中也吸收了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接下来便是关于撤诉,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就是撤诉率相当的高,往往超过一半,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原告主动撤诉,二是被告在诉讼中主动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这种情形算是比较好的。三是被告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促使原告撤诉的。想解决第三种情形,就要像新行政诉讼法想做到的一样,树立法院的权威性。树立法院的权威性对于防范行政机关的影响或者原告对于媒体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如被广泛关注的雷洋案件,这种影响无论是好是坏都不应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性。

以上内容便是我对于此次专题讲座的一些感悟和考量//www.pwnwor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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