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本法律观
2017年03月09日 08:21 法学院 点击:[]

(李青 14级法学文科实验班)【摘要】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出发点去认识法律、体验法律,研究法律,肯定人为法律的基点,是法律的目的,主张法是保障人类自由以及实现人类幸福生活的工具。这种观念的萌生发展同14世纪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潮、17与18世纪思想启蒙运动理性与个人主义思想以及20世纪社会法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渊源。它建立在四种基本前提假设之上,即人为宇宙的中心,人为思考的主体,人以思考形成知识,人运用知识过美好生活。随着社会的深度发展和转型的需要,人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亦正是人本法律观的核心意义所在。不仅如此,其对中国法律、实践亦有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人本法律观、以人为本、人文、法律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向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该言指出法律绝非只是一种僵化的格式,只是一种死板的秩序抑或一种冷酷的理性,而是来源于人们的生活经验,是人们生活的产物,其充满了丰富的感情元素,有着一种名为“人”的热度。为何会有法律?是因为人的存在。法律为何因人而存在?是因为法律是一种“人造物”。从根本上说,人是一种群居动物,独活难,共生易,于是通过契约建立社会,为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牺牲部分个人利益,从而产生了作为处理相应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人们一方面受其约束,而在另一方面又保留自由意志。由此可见人是法律的建构者,也是法律变迁的动因,离开了人,法律便不再是法律。将法律和人结合在一起,便形成了人本法律观。这种法律观建立在人的基础之上,与人类历史、思想文化的变化发展有着深刻的渊源,同时也深深地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转型。

一、人本法律观及其渊源

法律源于人、行于人、服务于人。离开了人,法律便没有存在的可能,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从人的立场出发,以人为基本的根源,去认识法律,去研究法律,去体察法律,去感受法律的存在,去领悟法律存在的功能,即是人本的法律观。 人本法律观,同人类历史、思想文化的发展变化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同14世纪至16世纪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潮、17与18世纪思想启蒙运动理性与个人主义思想、20世纪社会法学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新自然法学有着深刻的渊源。中世纪后期,商业贸易的发展,资本的积累,资本主义萌芽产生,激发了人们对现世生活的美好追求,促使人们反封建意识形态的形成,以及对自我认知的觉醒。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便是人文主义精神,人们反对神性,提倡人性,主张追求现世幸福,解放人的个性,重视人的价值。在此阶段,出现了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等自然法学的理论。此后于17、18世纪,欧洲兴起了思想启蒙运动,在此阶段则以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为自然法学代表。他们强调理性主义,主张解放人的天性与人的思想,希望建立一个“理性王国”。孟德斯鸠主张三权分立,希望通过权力分立的方式去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反对政府对人们正当权利的侵犯。卢梭则主张法源于人类的理性,其认为“人民永远可以做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由此可见启蒙运动十分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强调人的尊严与在法律中的作用,这些都是人本法律观的重要体现。

20世纪社会法学兴起,用其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修正了绝对个人主义思想,其主张人的权利是相对的,并非无限扩大。虽然是强调社会,但却是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法律中人与人的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本精神及人本法律观有着重要的影响,法西斯的暴虐让人们不断对权力制约和人权进行反思,二战结束后,新自然法学发展迅速,其主张法律应当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应当体现人类公平正义,并更为强调人的价值与地位。由此所引发的关于恶法为法抑或非法的问题便是人本法律观的重要体现。可见,法律与人不可分割,人本观念的价值应在法律中有所体现,而法律的变迁与人类历史、思想文化发展的联系还将继续下去。

二、当今社会人本法律观的体现

人本法律观,主张人与法律共存活乐,它建立在四种基本前提假设之上,即人为宇宙的中心,人为思考的主体,人以思考形成知识,人运用知识过美好生活。人是法律的建构者,法律应人之需而变迁,它的生命是在人的生活经验中孕育而成的,并在社会与人的生活中彰显。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中的以人为本愈加受到重视,并以各种形式加以体现。

(一)诉求与诉讼方面

法律是死的,其本身并不具有生命,但是人是活的,是人赋予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人让法律变得具有人文情怀,而不只是一味的冷酷无情的理性。

2014年12月22日,阿根廷动物权益游行者们发起请愿,要求维护一只名为桑德拉的猩猩的身体自由权。最终,阿根廷法院宣布布宜诺斯艾利斯动物园非法剥夺桑德拉的自由,桑德拉将会转移到一家收容所。动物权利,又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在一些国家,已经立法保障动物权利,如1992年,瑞士法律上确认动物为“生物”,而非“物品”;在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看似是动物固有的权利得到认可,但从根本上看却是人在为动物争权,是人的权利的扩展延伸。实际上,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是人本法律观的重要体现。

台湾有一名为郭寿华的作者在《潮州文献》上写了一篇文章,上写道:韩文公韩愈虽然才华横溢,但为人作风不检点染上风流病,后在治病的过程当中死于硫磺中毒。对此韩愈第39代子孙韩思道以郭寿华诽谤死人为由向台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台北区法院判决郭寿华诽谤罪成立。郭寿华不服,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此判决一出,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许多人批评这是思想专制,批评古人获刑与文字狱无异,台北法院应对“直系亲属”的范围作出限缩,驳回韩思道的起诉。但是从另一层面来看,台北法院的判决却也不全无道理,除法律明确规定以外,其间还夹杂着一定的道德伦理与人文情怀。不得不说,这也是一种人本法律观的体现。

(二)法律人修为方面

就人本法学言,有如何的人,就有如何的法律。人建构法律,法的存在,其存在的形态,存在的内容,都来自于人,人决定法律的诞生、成长、蜕变以及消亡,法律的存在的的确确是操之于人的。由此可知,法律人的修为也确实是人本法律观的重要体现。

有人评论道:法律人十分危险。这句话并非全无依据,也从侧面反映了法律人修为的重要性。法律是人的法律,源于人,行于人,服务于人。人是法律的建构者,也是法律的实施者,由此人会对法律产生一定的作用,既有正面存在便会有负面存在,而这一切都取决于人。用得好,百姓和乐,社会安定。用的不好,即法律可能会被一些庸庸碌碌甚至冷酷无情,自私自利之人乱用、滥用,由此使得恶人猖獗,可怜之人更为可怜,寻求救济之人得不到公平正义,法律甚至变成恶法,社会矛盾激化。于是,法律人的修为也是法律适用的关键之一,法律人不能是法条人,其需要具备相应的人道主义精神与人文关怀,法律人需要是情理双容的法律人。

三、人本法律观对中国法律、实践的意义

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其在中国法律与实践中有着深刻的体现。古有汉代堤萦救父一案,如今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与此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保障。1998年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短短不过几十字却深刻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关怀。这些都是人本法律观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表明中国法律与实践对人本精神的足够重视。

人本法律观是对人类法律文化的科学总结,是时代精神的重要体现,它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法律理念,其与中国法律发展的走向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并为中国法律的未来明晰了方向。人本法律观在中国的推行,必定会加强我国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执法的深度改革,必定会将促使我国法律观的转型,推动社会的进一步朝着法治社会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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