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级法学3班 罗伟 学号:20141301320082)
2017年1月3日和5日上午,在喜迎新年,告别过去的欢乐之际,海南大学法学院冬季小学期荣幸的邀请到了台湾著名的法学家黄茂荣教授,为我们讲述《税法的建置原则》专题。
黄茂荣教授,台湾嘉义县人。1944年1月11日生。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华盛顿大学博士后研究员。1975年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为专任教授、财经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讲授的课程包括:民法总则、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税法总论、税法各论、税法专题研究。无疑黄教授是一位法学“大咖”,作为2014级法学本科的学生,能够聆听他的教诲,也是一件幸事。
黄茂荣教授已年过古稀,满头白发,看上去给人以平易近人、和蔼慈祥之感,这也为其讲课增添了些许光彩。更难能可贵、让人敬佩的是他上课全程站立,一直没有坐下,并时刻保持微笑,这又让人顿生崇敬仰慕之情。总之,黄教授的讲座是一场试听盛宴,给人以无限的回味,弥足珍贵。
此次讲座,黄教授主要从以下几部分为我们讲述《税法的建置原则》专题。第一部分是背景导入,在这一部分,黄教授以例举、对比的方式为我们阐述税法的背景以及其重要意义;第二部分,黄教授谈论到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进而论及到契约自由和合同自由原则;第三部分则讲述了税捐的概念、种类以及特征,他为我们详细阐述了财产税、消费税中的重点问题,包括它们的概念内涵,特点及特殊之处。在此过程中,还穿插谈到了世界各国对于不动产财产税(土地租赁)的计税规定之不同,还谈及到了国际重复征税的诱因等等。第四部分,黄教授向我们讲授税捐法定原则之热点问题,包括税捐法定原则之起源及入宪意义、税捐法定原则实践上遭逢的问题等等。
黄教授的讲座覆盖面广、涉及的领域宽、引发思考的地方多,认真听下来,回头仔细琢磨还是能够学到很多。不过作为我们而言,还是有些遗憾,那就是我们没有系统的学过税法,对于课上老师讲的一些知识还不甚了解,这对我们更好的消化老师讲过的内容增添了一些困难。
听完黄教授的课后,我的感悟或者说反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
第一,关于重复征税的问题。所谓重复征税(包括国内和国际),是指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多次征税。具体地说,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两次重复征税,即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在生活中很常见,例如,我们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在美国有住所,同时他又是中国公民。那么按照美国的原则,只要是在其国家有常住居所的,都应该纳税;按照中国的原则,凡是中国公民也应对其国家纳税。因此对于姚明的收入就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复征税往往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但征税权又属于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轻易放弃这一权力,由此往往又会导致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基于此,国际重复征税必须予以解决。那么怎么解决?往往是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协定或者国际条约来解决,或者实行免税制、抵免制或者扣除制。国内重复征税,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上,我国现行增值税与理论上的增值税存在差距,与国际上主流增值税也存在差距,因此重复征税现象严重,主要有类型差异型重复征税、税率差异型重复征税、技术型重复征税和政策型重重征税等。这些情形的存在无疑是对公平原则的违背,也违背了效率原则。那么如何解决?第一,可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第二,简化税率,公平对待。要进一步合并简化税率,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数量标准,规范中小型企业的会计核算,使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公平待遇;第三,扩大征收范围,实行普遍征收。我国对商品货物已普遍实行增值税,而对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买行增值税,也是世界上未实行商品劳务普遍征收的少数国家之一,这不仅使实行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实行营业税的纳税人不能受到公平对待,也使得实行增值税行业与实行营业税行业交叉或关联性强的企业税负加重,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如果实行对劳务也征收增值税,这必将使财政收入增加,也使重复征税程度和范围大大缩小;第四,政策稳定,规范操作。增值税的链条连续性要求政策必须保持稳定,所有的规定要保持习操作性。例如出口退税率要保持彻底退税的幅度,保证商品以彻底不含税价参与国际竞争,征收率、抵扣率要保持连续稳定,对一些因技术和政策导致的重复征税,要按照中性、稳定的原则加以消除。
第二,是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思考。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以上便是听完黄教授讲课后的所见、所感、所思。“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黄教授传授给我们的只是法学理论知识学习的冰山一角,“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等待我们学习的还有很多,要下得苦功夫,方能学得真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