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冬季小学期“法学名师课堂”于2015年1月12日隆重开讲。自1月12日到1月13日,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的熊文钊教授主讲。我很荣幸的在大一上学期参加了这次讲座的学习,感触颇深。 本次讲课,熊文钊教授主要从宪法的起源问题、近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代宪法观念及其理论三个方面对宪法观念的形成与发展展开讲述。然后为我们讲解了有关宪法的基本制度,以及大部门体制及其改革。通过本学期之前对宪法知识的学习,我们也切身感受到了解宪法观念的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性。熊文钊教授深入浅出地为我们讲解了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剖析深刻,举例生动,并引导同学们积极进行探讨研究,整个课堂气氛活跃。以下我就本次讲座的部分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关于宪法的起源问题,由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和国家是同时出现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古往今来,宪法的意义也有很多种,如原始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以及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据我们目前所学,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指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不仅指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所以从这个方面看来,第三种观点更受现代人认可。有关宪法观念的形成,在中国古代上,宪法一词的使用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代。但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宪法一词便已经开始使用。而欧洲中世纪时代,可以说是近代宪法观念萌芽时代。
其次,关于近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熊文钊教授特别例举了英国、美国、法国这三个典型国家的近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详细的为我们讲述了这一问题。说到近代宪法,我们必须了解到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才能被称为近代。在这个时间段内英美法三国纷纷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然后三国产生了宪法。这三国宪法的产生特别是法国宪法的产生,对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它们的影响下欧洲、北美和亚洲的一些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宪法。 最后是有关宪法的基本制度。十八大报告会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要做到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可依。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高级法,它的基本制度规定的自然是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所以了解宪法的基本制度对我们来说是十分有必要的。 虽然本次冬季小学期只有短短的两天时间,但在这短短两天之内我收获了很多,希望下次冬季小学期更加精彩。 2014级法学6班邓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