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进海南大学起就听说有冬季小学期,听上去很让人向往,在海南暖暖的日光下,听着名家大师的高谈阔论,很是有诗意,大三的时候,我终于盼来了。 今年法学院请来的教授是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恒山先生。张教授的学术生涯开始于那场可以载入中国法学史册的“本位之争”。1988年,在吉林省长春市的法学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权利本位”观点。当时还是年轻学者的张恒山大胆提出采取保留态度。作为一种商榷,他在《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1期发表了《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一文,并提出“法的重心在于义务”这一命题。由此,“义务重心说”成为引导他在法理学的茫茫夜海中探索的一个光点。他先后以北岳为名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了“论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律义务的合理性依据”、“论法学中的‘理性’含义”、“人类理性协议与法律规则的来源”、“论人权的道德基础”等高水准的论文。乃至香港的一位学者在其论文中所引证的“近年对法律权利和责任有深度的著作”,皆出自北岳的笔下。张恒山对义务的坚持,出自他对义务的不同于国内学术同仁的理解。在国内学者几乎一致认为义务是负担、不利,只有负价值、或依附于权利的价值时,张恒山认为义务自有其道德依据,义务以“应当”为核心有独立的正价值;从本源意义上说,义务不仅不依附于权利,相反,权利倒是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当代中国因普遍缺乏诚信、不守义务而面临的市场经济运作和人际交往的困难和高成本,证明了张恒山坚持的义务主题的先见之明以及这一主题在法文化和社会文化中的巨大价值。 这次张老师为我们讲授了三个部分的内容:一、法律规则;二、义务;三、权利。 一、法律规则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而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类的行为。法学若要弄懂法律,就必须首先弄懂人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规律相关的问题。对人的行为控制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自利心的存在,二是人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需要规则。对人的行为控制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个人权威意志,如家长,黑社会老大;二是规则,规则是以语言、文字或反复重复的行为表现的、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约束性要求的信息。规则的主要分类有,习惯规则、宗教规则、道德规则、还有法律规则。习惯规则是人们在自身的守旧心理支配下,长时间地、重复地进行着某种行为、活动——这种行为、活动最初是在某种特殊情况、或特殊条件下所进行的——而逐步地形成的规则。宗教规则是在人们崇拜神灵的信仰支配下,按照自己所理解的神对人的行为要求而形成的行为规则,或者说,是人们在神的名义下为人自己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道德规则是人们在自身的利他心(或称道德心)的支配下,按照这种利他心所指示的对外在行为的共同性评价而形成的行为规则。这三种规则的共性和缺陷,1.三种规则对损他性行为共同禁止。2.三种规则都很简单。3.对规则的改进,增加惩罚规定,由特定的公共权威机关执行惩罚。接着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实质上基于社会公认,形式上来自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由两大部分构成:1.义务权利规定。2.制裁规定。 二、义务 “义务”等同于“应当”或“应当的”,义务不是行为,义务是行为的“应当”或“应当性”。应当的八种含义,1.自我内省式要求意义上的“应当”。2.外界群体要求意义上的“应当”。3.表达对人的已经作出的行为的评价意义上的“应当”。4.表达对事物的未来某种状态的希望(有实现的可能性)意义上的“应当”。5.虚拟事物的未来状态(没有实现的可能性)意义上的“应当”。6.根据因果联系规律进行推测意义上的“应当”。7.根据经验的事物表象关联进行猜测意义上的“应当”。8.依据趋利避害原则进行理性行为选择意义上的“应当”。义务的“应当”所包含的社会群体认识与个体认识的关系。在义务主体对本人与某行为的联系的认识与社会其他成员对该联系的认识不一致时,并不能排除或免除他对该种行为的义务。义务所要求、标示的行为并不是必然会发生的行为。“一个人有义务作某行为”,并不等于他必然一定会作该行为。义务产生的依据,1.义务产生的表象依据——义务源于规则。2.义务产生的实质依据——社会的评价和义务人的承诺。义务是社会成员们为了防止侵害、或增进他人或义务主体本人的利益,而通过表现着自己的预约性意见的行为规则、向实践中的行为主体提出的、以预设的条件得到实现为前提的、关于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要求。法律义务是社会成员们和国家为了防止侵害、而通过表现着自己的预约性意见的行为规则、向实践中的行为主体提出的、以预设的条件得到实现为前提的、关于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要素。 三、权利 中外法学中关于权利的释义主要分为九种,资格说、主张说、法力说、规范说、自由说、选择说、可能说、利益说、优势说。权利是指主体作某种行为的正当性。法律权利是由代表着社会和国家的预约性意见的法律规则所承认的、在法律规则预设的限制条件得以实现的前提下、主体作或不作(暂时或永久)某种行为(或得到某种利益,或要求某种利益)的正当性(不可侵犯性、不可阻碍性、不可拒绝性)。对法律权利中的“正当性”要素有以下几种理解,1.法律权利属于观念形态的现象,是指一种行为的正当性。2.法律权利作为关于一种行为的肯定性评价和认可表面上是由法律规则所规定的。3.法律权利所表示的行为正当性来自于社会成员们的确认和国家的判断。4.社会成员们对一种行为作为“正当”评判的依据就是“不得损害他人”这种无害性标准。对法律权利中的“行为”要素有以下几种理解,1.“法律权利”不是“行为”,但离不开“行为”。2.法律权利所指称的“行为”类别。3法律权利中的行为与利益的关系。4法律权利所指称的行为可以被主体选择。 听完张恒山教授的课,我有两个深刻的体会,一是对于概念的深入分析,张老师对概念的分析非常的到位。比如说,在分析法律义务概念时,先分析了应当的八种含义,然后在一步一步的得出法律义务概念的定义。张老师说,这样分析概念不是为了故作高深,而是要把概念分析透彻,这样才有利于概念之后的分析论证。二是举例说明。恩格斯说:“一个好的例子胜过一打理论。”张老师在说过理论后,都会加上形象生动的例子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理论。能把艰深晦涩的理论讲的更加的让人摸不着头脑不算水平,能把艰深晦涩的理论讲的深入浅出,让人一听就懂,那才算水平。讲的云里雾里的不是理论有多难,很多时候是讲的人自己都没有搞明白。 名师课堂结束了,感觉还没有开始慢慢品尝其中的滋味,就匆匆结束了,不过从中得到的知识和体悟却有很多,希望自己以后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成为卓越的海大法律人。 2011级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