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将离开海南大学的最后一个冬季,学院的冬季小学期如期拉开序幕。2012年1月4号在法学院模拟法庭,我们迎来了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卫国教授的《侵权法的体系构建》专题讲座。 王教授从侵权行为法与侵权责任法、侵权之债与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侵权的特殊类型与侵权法的类型化、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制度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制度六个方面,围绕侵权责任法展开论述。 在上午的课程中,王教授首先提到人格权不能单独进行立法,原因就在于人格权不得法定主义。因此,从世界范围的侵权责任法构造看,侵权法都独立成篇,我国的未来走向也是将侵权责任法单独列为一篇进入民法典中。其次,王教授为同学们区别了“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责任法”名称之不同所在以及背后原因。然后,王教授提及罗尔斯的《正义论》,并就“平等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后者如消费者法,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迁,导致前者必须在某种程度被矫正,否则则无法实现实质公平。此外,还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后者是自己责任原则的例外,又称特别责任,如监护人责任,产品责任等等。总的来说,侵权法是围绕归责为中心的法律。 在下午的课程中,王教授主要讲了侵权法的类型化以及体系发展变化的情况。美国属于开放式侵权法,即判例法模式。我国则有王利明教授主张的“裁判法模式”和王教授自己主张的“亲民法模式”等。最后,王教授也谈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进步与不足,并将法治推动的重任寄托给我们同学。 除了循序渐进、深入浅出的理论讲解,王教授不忘举出生动有趣的案例与同学们共享。凡古今中外的案例,在王教授的讲解下变得浅显易懂,引发同学们的深深思考。 听名师讲课,如沐春风,颇有“如闻仙乐耳暂明”之感。这节课或许是我大学生涯最后一次听课,所以我倍加珍惜。感谢学院为我们创造如此良机,我获益颇多。
2008级文科实验班 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