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2日早,我们迎来了著名经济法学家沈四宝教授关于法律谈判的第二讲。沈教授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博士生以及博士后导师,在国际经济法、公司法、仲裁、证券法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诣,早就希望一睹其风采,所以在得知沈教授担任这一次法学院冬季小学期的法学名师后,我满怀期待。现在两天的授课一转眼就过去了,尽管仍感到意犹未尽,但不得不跟沈教授说再见了!虽然只有两天的接触,但沈教授平易近人的教学态度,谦虚的为人处事方式,严谨的学术风格,都深深的感染了我,总的来说,受益匪浅,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我这两天的所得。 昨天的第一讲中,沈教授从法律人应具备的最基础的能力着手,主要讲了法律的真谛是实践以及法律人应用法律应具备的七种能力。今天讲课的主要内容是ADR,即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 首先,沈教授介绍了国内外ADR的概况。ADR是指在司法和行政范围外,依靠民间自身的力量解决相互间纠纷的方式。我们知道,美国90%以上的争议是通过非诉讼形式解决的,而中国的民间力量发展不够,绝大部分的案件还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沈教授通过比较中国与美国ADR运用的这一现状,得出结论:社会越稳定、越发达,ADR运用的越充分。 其次,西方很多国家认为仲裁不应归入ADR,沈教授认为主要是由于仲裁不具备ADR民间性、自主性的特点,具体说来:1、仲裁是半强制的;2,、仲裁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协议时,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这时法院就介入了。在这其中,沈教授对比西方,结合中国的仲裁实践,讲到了我国仲裁委员会的半官方性质,而且由于仲裁委员会在群众中的威信缺失、仲裁人才的缺乏,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有行政化、诉讼化的倾向。经沈教授深入浅出的讲解,我对我国的仲裁现状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再次,沈教授通过从其自身调解过的一个国际案例着手,分析了我国商事调解的特点。讲述案例的过程中,老先生风趣幽默的言论不时引起哄堂大笑,大大的活跃了课堂气氛。然后,顺其自然的,沈教授归纳出中国的商事调解具备下列特点:1、一般实行机构调解;2、一般采用联合调解的方式;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4、调解属于非营利性的。 在整个讲课的过程中,沈教授都非常注重与学生的互动。在进入到下一个问题之前,沈教授向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仲裁与诉讼相比所具有的优点;第二,为什么外国商人与中国商人签订合同时都要将仲裁条款写进合同。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根据书上所写,老师所讲,都认为仲裁比诉讼时间短、费用低,但沈教授却以其毕生的仲裁实践反驳了我们,并再次教导我们不要迷信权威,这一点让我记忆尤深。 最后一个问题是境外仲裁的利弊与对策。有利的方面,主要是境外的仲裁环境总体比较好,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地位较高,而且仲裁往往能形成一个产业;其次是仲裁员的收费较合理。不利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的当事人、仲裁员、证人等不适应西方的仲裁制度;2、西方的仲裁总是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这个过程中文化总是处于制高点,不同的文化可能会导致仲裁员作出不利于中方的处理;3、西方的商事仲裁也有政治化的可能:4、语言不通也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鉴于中国的境外仲裁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端,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对策。沈教授认为最重要的对策有两个:一是修改我国的仲裁法(1994年制定后至今未修改),把我国的仲裁事业做大做强;二是使我国的仲裁与国际惯例趋同,避免我国境外仲裁的被动状况。 听沈教授的讲课,如沐春风,不仅仅是因为沈教授对专业知识的讲解深入浅出、通俗透彻,更是因为法学大家身上所散发的那种特殊的人格魅力!这一次冬季小学期法律谈判的课程只安排了两天,时间很短,但我相信我们会受益终身。最后,祝福沈教授身体健康,有时间再来海大! 2009级文科实验班 吴优 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