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第二次听杨紫烜教授讲授经济法专题了,与上一次课程相比,讲授内容大致相同——都是关于经济法最基本问题,诸如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区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关系等,但与上一次讲座相比此次讲课内容有一些深化。作为中国经济法学学科的奠基人,杨教授在经济法学界的权威性自不必说。“长江后浪推前浪,权威自不敢当,只做探讨之用”,针对“学生”院长的介绍,杨教授态度谦和、诚恳。一整天的学习下来,感觉杨教授的授课有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杨教授讲课逻辑严密,特别是对概念下定义的时候,层层递进,意思表达追求简洁、准确。比如一开始对“经济法学”下定义的时候,杨教授将其定义为“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而“法学学科”又定义为“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对“社会科学”杨教授又定义为“研究社会现象极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如此种种,杨教授一层层展开,展现给人大师严谨的治学风格。 其次,杨教授讲课注重总结各方对热点、基础问题的不同看法,然后在分析各方论点的基础之上进而提出自己认同的观点。比如在讲解经济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杨教授列举了目前学界的四种观点:财产关系就是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只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财产关系既是经济关系,又是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在分析这四种观点的基础上杨教授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经济关系基本与财产关系等同,两者都是通过物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物质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两者只是角度不同,财产以物的归属出发,经济关系往往以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出发;财产关系并不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不是上层建筑的意识关系;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不能等同于财产法律关系。 此次授课杨教授实际主要讲了四个问题: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的体系;同时为从根本上明确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区别,杨教授重点讲授了经济关系与财产关系,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法学”与“法”是两个不难区分的概念,但一直以来法学教育的教材在学科名称上常用“法”而非“法学”,比如取名《物权法》、《婚姻法》,但严密来说,正确的叫法应该是《物权法学》、《婚姻法学》。对于这一点杨教授讲了出来,“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这种提法是不合适的。 在授课过程中,杨教授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这一点,从个人的常识判断,我是持保留意见的,如果“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生产关系”,那么是否“经济=财产=生产”?由于将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生产关系三者等同,其很容易导致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范围上出现争执,虽然事后说明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但还是不够明确。个人觉得经济法的命名上也有不太恰当的地方。同样的问题也处在国际法上,现阶段我们所讲的“国际法”一般特指“国际公法”,因为还存在“国际私法"。“经济法”这一命名仿佛将原本不被经济法本身调整的内容概况了进来,因此个人觉得有必要在“经济法”这一词上添加限定词,至于究竟是“经济社会法”还是“经济行政法”、“经济统制法”则另论。个人觉得用“经济公法”这个概念代替是比较恰当的,这样一来强调了国家这一对市场进行经济监管、宏观调控的主体,与民法等区分就比较容易了,而且“公”这一概括不容易产生将经济法调整范围缩小的后果。 另外,杨教授提到了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四者之间“交换”与“分配”的排序问题。通常的排列是交换在前,分配在后,但杨教授主张的是分配在前,消费在后。我想这其中的奥妙可能在于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问题。如果“分配”偏向的是“初次分配”的话就是老师的排序,如果“分配”偏向的是再次分配的话就是现有的排序。 最后想说的一个问题是杨教授在授课中所提到的经济法的“阶级性”问题。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随着改革开放30年已经日渐式微,杨教授是认同“统治阶级论”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的。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统治阶段意志论”在现阶段的困境不是在理论上,而是在实际现实里。现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里一般采用“阶层”的概念,“阶级”概念已成为一个很难正视的问题,因此阶级分析方法还是不宜大力提倡。 以上是一个从未学过经济法的门外汉根据自己的常识写的一点心得。杨紫烜教授以77岁耄耋之年不辞辛苦为我等仔细讲解经济法基本问题实属不易,最后祝福老先生!2009级文科实验班 张浩
2010.12.30//www.pwnword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