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这天早晨阳光明媚,我们迎来了日本著名民商法和公司法学者土桥正老师精彩的第二次授课,土桥正老师严谨的治学精神和渊博的学识,深深地令我们折服!还有热情洋溢的翻译——杨老师给我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下面就我个人的关于此次日本现代公司法理论研究课程谈谈自己的一点学习体会。 土桥正老师主要给我们介绍了关于公司对外借款与董事责任、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程度、股东代表诉讼与董事责任的范围、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上市股份的回购价格、持份公司的解散请求。 1.对外借款与董事责任 (1)未要求借款方提供切实担保而实施贷款的银行董事的责任。首先,该银行董事构成违反注意义务,董事不必对股东承担责任,而必须要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责任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土桥正老师还给我们分析了金融机构董事的特殊责任,银行对外借款需要特殊考虑,如对贷方的注意义务,需要考虑还款方的还款能力等,并且银行在借款之前,对于2000万以上的贷款,银行必须要确认是否经过了董事会的决议,并出具决议记录方可。 (2)程序的瑕疵与董事责任 借款方董事会决议为必要条件。 2.董事对公司责任和责任程度问题 以过失责任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相关制度的补充。 董事如果知晓违法行为后,必须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时董事的注意义务。 3.股东代表诉讼与董事责任的范围 土桥正老师讲到代表诉讼有两种学说,一种是完全债务说,另一种是限定债务说,后一种由日本《公司法》对责任范围进行了限定。股东代表诉讼作为追究股东对公司责任的一种手段,日本《公司法》第847条至第853条规定为“责任追究之诉”。股东代表诉讼的地位非常重要,那么就存在一个这样的问题:滥用股东代表诉讼权。为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股东必须提供相应的金钱作为担保。 4.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责任的法律依据由日本《公司法》第429条规定,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是法定特别责任说,该学说是日本最高法院基于判例所确定下来的一个原则。第二种是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说。第三种是侵权责任特别说。其中普遍应用的是第一种学说。最后对第三人责任的责任范围(直接责任、间接范围),需要严格区分该责任的恶意或者是重大过失!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的分为两种,10年和3年。 5.上市股份的回购价格 (1)要约收购价格与“公正的价格”,公正的价格不应低于要约收购价格,如果低于则要强制实施要约收购。 (2)合并与“公正的价格”,实施合并使企业价值、股东价值增加时,应以反映相乘效果的价格为基础计算“公正的价格”;实施合并使企业价值、股东价值减少时,应以如无合并可能的价格为基础计算“公正的价格”,前三个月股价的平均值作为计算的基数。 (3)资本关联公司的股份交换与相对独立公司的股份交换的“公正的价格” 关于资本关联公司的股份交换,股东以为企业价值、股东价值受到损害时,只要公司不以为其未被侵害,以未实施的股份交换的可能的客观价值为基础,进而决定“公正的价格”。 无资本关联的公司间的股份交换,只要程序完备,不存在损害企业价值及股东价值的特别情形,以经有关程序确定的股份为“公正的价格”。 紧接着,土桥正老师让我们要注意三点:1合并产生不同效果,计算方式也会不同。2.是否存在资本关联性,股权交换方式也会不同。3股份交换的程序和实际运行较为复杂。 6.股份公司的解散请求 (1)解散命令(《公司法》第824条)与解散判决(《公司法》853条).解散命令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最近一年无营业行为且无正当原因时,可以命令解散。二是股东的违法行为导致解散。土桥老师给我们解释道解散判决必须由法院作出才行。 (2)解散判决的判决原因:业务执行极为困难、财产管理处分出现重大失误(日本《公司法》第833条第1款第2项),以及其具体情形。关于业务执行,土桥老师给我们具体讲解了什么是业务执行,业务执行是由代表董事来执行,代表公司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且还举例说明:两董事分别持有某公司的50%的股份,双方因为某个问题而意见出现分歧,并互不相让。导致业务难以执行。并且还告诉我们要注意区别业务执行与业务经营。 土桥正老师在讲授每个问题时,都举出判例说明,以求我们能更好的理解,敬业精神和对学生的关心之情可见一斑。在讲授过程中,他还告诫同学们法条大多是原则性的枯燥规定,在学习过程中要通过判例来理解相关法条的规定,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并且还打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法律是一个人的骨架,那么判例则是肌肉、神经和血液。土桥老师的授课对中国和日本的民商法、公司法条款信手拈来,如数家珍,可见其在民商法领域的学术造诣之深,令我辈难以望其项背! 最后土桥正老师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其精彩的授课和杨老师娴熟的翻译博得了在场同学的阵阵掌声!2008级3班 高飞
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