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0年度法学院冬季小学期名师课堂之法理学专题 课堂心得4
2010年01月25日 08:49 海南大学法学院 点击:[]

今天是本次冬季小学期的最后一天,与中央党校政法部的张恒山教授相处了短短4天,我们都对即将到来的离别感到依依不舍,同时也对冬季小学期感到意犹未尽。现将今天的课程内容作以下简单概括:

一、关于法律权利概念的几种解说,张教授介绍了资格说、主张说、法力说、规范说、自由说、选择说、可能说、利益说、优势说,共八种解说。二、权利的概念。(一)一般权利的含义,权利就是指得到社会普遍确认的、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不可阻碍、不可侵犯性(正当性)。(二)权利中正当的含义,英文的“权利”和“正当”是同一词汇:“right”。张教授指出,“正当” 首先意指“对的”、“正确”、“可以”。它表示说话人对某种行为的赞同性评价。第二,“正当”仅仅表示着说话人对某种行为被作的赞同,而不含有对不作这种行为的反对、谴责的意思。 第三,“正当”表示一种行为如果被作,对他人而言最低限度是无害的。 第四,“正当”还表示,被评价为正当的行为无论是被作、或被不作(暂时或永久)都是不可侵犯的。三、法律权利概念。张教授认为法律权利是由代表着社会和国家的预约性意见的法律规则承认的、在法律规则预设的限制条件得以实现的前提下、主体对某种行为的作或不作(暂时或永久)的正当性(不可侵犯性)。张教授同时还跟同学分享了“法律权利的分类”、“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利设定的基本原则”等问题。

在课程的最后,张恒山教授与大家探讨了生命权,人权和死刑存废的问题。大家勤于思考,大胆发言。最初的疑惑在思想的火花中得到化解。从意见分歧到意见一致的过程是兴趣盎然的。这是因为张恒山教授平易近人,具有学者的儒雅气质和风趣谈吐;同学们对知识十分渴求。

现针对生命权,人权和死刑存废问题,将大家达成的一致意见做以下总结:

第一,关于生命权。生命与生命权不同。生命是自然赋予的,指人的机体延续状态,是一种事实。生命权是社会赋予的,是生命正当存在的状态。生命权的存在,是以无害于他人生命权为前提的。例如,歹徒用刀向受害人刺来,受害人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与歹徒搏斗致歹徒死亡。这时候,歹徒在行凶时有生命,但已经失去了生命权。因为歹徒危及他人生命,其生命存在已失去了正当性,所以不具备生命权。受害人正当防卫致歹徒死亡,并没有侵犯歹徒的生命权,因此不受刑罚的处置。

第二,关于人权。人权是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权利。它主要是针对政府的专制和约束国家的权力而言的。

第三,关于死刑的存废。死刑,刑罚的一种,来源于人类最原始的报复和正义感。国外废除死刑的理由主要有两点。首先,认为生命权是天赋的,不可剥夺。对于这点理由,由于张恒山教授已在课程中说明,生命权是社会赋予的,所以该理由不成立。第二,废除死刑可以防止错判误判。对于该理由,张恒山教授认为是有道理的。但在中国做了问卷调查,70%~80%的群众认为不应该废除死刑。

最后,要感谢学院提供了这样一次与法学大师零距离接触交流的机会,也要感谢冬季小学期的名师能够倾其所有,诲人不倦。 2007级法学3班 赵凝露

201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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