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0年度法学院冬季小学期名师课堂之法理学专题 课堂心得3
2010年01月25日 08:48 海南大学法学院 点击:[]

有关法理学的研究总是很难成为热点,因为它似乎总是与现实间存在一层薄纱,即使瞪红了双眼也总是让人难以看清。但法理学从来都是重点,因为没有它,部门法学就必然失去奔跑的方向与目标。也许这就是法理学的魅力,两天的时间匆匆而逝,从法律规则到法的价值,张恒山教授以其独特的方式试图帮助我们更清醒的看清迷雾中的法理学之花。

法的价值的研究似乎一直是法理学界的又一个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从西方到东方,它的存在与目的、含义与意义,都有值得思考的空间。而“价值”一词本身就已然是一个例证、对价值的认识西方有“属性说”即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事物)自身的存在和属性,“兴趣说”则强调价值的主观性与主体的自我满足性,他们认为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而兴趣则属于本能、欲望和意志等感情生活方面的东西。而一贯喜欢走“中庸”路线的中国学者则提出了“关系说”即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主体(人类或具体的人)的意义,是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满足关系。对于以上三种学说,可以说是更有特色却也存在着各种缺陷。“属性说”过于客观,无法解决类似在人极其饥饿的状态下,钻石的属性存在缺无法满足人的胃的需要,而“兴趣说”则过于主观,以人的兴趣为出发点,忽略了物本身所具有的自在性、独立性。从理论上看“关系说”似乎是完美的,但在实践上却很难被理解,于是便成了“中国学者在批判西方智慧成果下所产生的不智慧的成果”。张教授提出的价值是主体的需要、欲求的相洽的互适性,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而在使用价值时根据不同的语言环境,价值包括客观指向与主观指向。正是因为对价值的探究依然没有完整的结果,法的价值便更加的难以确定。

尽管不同的学说,不同的教科书对法的价值均无法统一,但如若将法的价值设置一定的条件,那么至少从逻辑上法的价值便可以确定。在这里张教授认为法的价值的前提条件包括:第一,对价值概念的确定;第二,对法的价值主体的确定;第三,对法的价值语义的指向的确定;第四,对法的价值位阶的确定。由此,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发所应具有存在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无论学者们如何理解法的价值名目(又称法的价值的内容)正义都是法的价值不可或缺的内容,这种广义上的正义包括了法来源的正义、法本质的正义和法适用的正义。而其中最有意义的应属法的本体正义。它是人们为了通过实现应作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直接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行为的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对给与人们的一些基本需要、要求性状的作用。

笔者在思考法的价值存在的同时对法的价值能否存在冲突以及若存在冲突的原因、解决方式等问题产生了兴趣。思考的结果总是这样的令人由好奇到迷惘、有迷惘到清晰、由清晰到新的兴趣,如此往复,其乐无穷。时间就是这样的一点一滴的流逝,透过法理学的面纱,是愈看愈模糊,是愈看愈清朗,只有靠我们自己去思考……

2008级文科实验班 王涵

201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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