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已久的冬季小学期终于在今天开课了!上午一进模拟法庭,就看到横幅上醒目大字——海南大学冬季小学期法学名师讲堂。去年就听说我们的学姐学长们有幸聆听了来自北京的知名法学专家亲临授课,而今年终于轮到我们享受这份喜悦和欣喜了,无比激动,无比兴奋,也无比期待! 小学期前二天讲授合同法,今天是第一天,由崔建远教授主讲。崔教授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并在此领域取得极大的成就且在全国享有极高的声誉,堪称法学界的权威和楷模。 因为是第一天上课,崔教授首先给我们简单介绍了一下我国当今合同立法的现状。合同法是一门十分重要的学科,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随处得用。崔教授深入浅出的向我们阐述了当今学界对合同立法的各种观点及其理由。说明了我国现行合同法还有很大的需改进的空间和需要。无规矩不成方圆,而合同法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最能体现自愿平等的理念,最能实现私人自治的规范。然而合同法也是最容易发生争议,最可能产生分歧的一门学科。因为民法最大的特点就是主观的不确定性因而带来客观的难以识别性,尤其是在不同的私法利益的驱动下,各自为政各有所求,难免会产生这种种的立场的对立和分歧。 然后崔教授开始为我们具体介绍与订立合同相关的种种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订立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老师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我们合同订立是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合同成立则是讨价还价过后最终达成的结论或结果,前者服务于后者。但理解讨价还价也并不简单,如果在讨价还价过程中买方受到了来自买方控制下的危险因素的侵害,就可能产生一个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讲到这里老师又简单地给我们介绍了刚刚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就责任构成的相关规定。因为之前的学习没有关于侵权责任的专门开课讲授,所以听起来会有一些懵懂和吃力,不过崔教授的讲授让我产生对侵权责任法好奇和求知的兴趣,所以要利用寒假好好补一补我对这部十分重要的侵权责任法学习的漏洞。 二、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问题。崔教授从原有立法以及现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对比向我们主要讲述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三个要件:(一)主体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具备相应民事行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其中民事责任能力是比较新颖的构成要件提法。老师举了一个浅显的案例论证了民事责任能力作为构成要件的必要和可能。(二)标的(或客体)。老师首先行我们介绍了标的在不同法系或法域下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比如英美法系认为标的就是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履行行为,而大陆法系则主张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但不管怎样去理解标的,最终都必须承认标的是由合同所决定的有一定“质”和“量”利益的享有和他方的给付或配合。(三)意思表示一致。针对这个问题崔教授介绍了当今立法司法实务以及法学理论研究对意思表示究竟是合同成立还是合同生效要见的分歧。但总之,作为合同,必须要有“合”的成分,而意思表示应当是合同的应有的题中之义。综此上述几点构成了合同成立可能的必备条件。 三、关于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的问题。崔教授明确的告诉我们合同的目的的表现于外可以举证证明并且会影响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撤销合同的重要因素,而合同的动机则隐藏于当事人内心,极易变化,并无法通过举证加以证明的要素,明确界定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对当事人双方有重要的影响。 四、关于悬赏问题。新出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再一次承认悬赏行为的可存在性,并倾向于认为悬赏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向对方履行了悬赏列明的行为就有主张合同利益的权利而无需具备行为能力等条件。
五、关于合同订立地的问题。讲到这里,崔教授联系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和诉讼文书的送达以及国际司法准据法的选择应用,来讲述合同订立地的重要意义。 六、与合同相关的形式问题。崔教授介绍了最高院司法解释就此作出的规定:按手印,签字和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以案例的方式分别就以上三种方式做出说明。老师完全以他自己亲身经历或审理过的案件来讲授,因此使我们不会感到十分地艰涩难懂。
今天的小学期课程不仅让我们学到了法学知识,还使我们懂得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该如何学习,如何思考,如何为人处事。法律是相对静止的而社会生活则是不断变化的。我们只有结合实务、理论以及立法才能真正学通学好;我们必须学会适应,学会变通;我们还应关注时事,不断进取,不断超越,不断充实、完备、更新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人格修养,以最前沿且最能体现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学知识来武装自己,帮助他人。
在此我要感谢崔教授,感谢他醍醐灌顶的讲授和循循善诱的教诲;同时也十分感谢法学院为我们搭建的这个求知的平台。“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是的——初出茅庐的我们的法学求索之路才刚刚开始,博大精深的法学知识有待我们进一步探求,因此此刻我们需要刻苦钻研,博采众长,把自己打造成为一个真正有益于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厚积方能薄发”,是的——自从我们选择踏入这条法学求知之路就注定了我们的对于法学知识探索有始而无终。 2007级法学1班 侯慧
20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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