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课程的心得体会 继前两天关于中国法律发展和法社会学的精彩讲授之后,今天朱景文教授继续以其独到的视角给同学们介绍了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朱教授分别从比较法的框架、叙述的比较法方法论、评价的比较法方法论、沿革的比较法方法论以及比较法的程序五个方面进行了讲解。 在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前,首先要确定的是比较法的概念。根据朱教授的观点,比较法即法的比较,但是以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作为前提。在特定条件下,即拥有独立管辖权,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也属于比较法的范畴。比较法的框架分为三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评价的比较法和沿革的比较法。而三者之间犹如金字塔的架构,叙述的比较法处于最底层,也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前提,然后是评价的比较法,最后处于顶端的是沿革的比较法。接着,朱教授又分别介绍了三者各自的方法论。 首先是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叙述的比较法即对外国法的研究,也是各国对比较法研究的重点。其研究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在对外国法进行研究时,需要注意获取外国法的准确信息、最新法律,翻译时注意各国语言含义的差别,同时要从法律体系结构上看问题,而不是将某一制度孤立起来研究,将法律与社会相联系起来,从多种角度考虑问题。 其次是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评价的比较法是法律制度之间有可比性为前提的,根据比较的起点不同,分为规则的可比性和问题的可比性。在对法律进行比较后,应结合经济、政治、历史、地理、文化、种族的因素,考虑到制度的偶然性与必然性,解释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与相似。然后对比较结果进行评价,基于不同意识形态的因素,很难对比较结果的评价作出统一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评价标准:第一,自然法学的正义标准,是以普适性的价值观念来衡量,如正义、公平、人道等;第二,实证法学的规范标准,以规范化技术化的要求内在的和谐一致,各部分间衔接一致;第三,是法社会学的社会标准,即所制定的法律是在促进还是阻碍了当地社会的发展,多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以适合社会需要为最终目的。 再次是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比较法的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如果说古代,甚至是中世纪的法律可以在各国相互隔绝的环境中独立发展,现代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环境则是开放的,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联系接触,相互影响。现在很难再找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全部,包括它的制度、规则、概念、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完全是自己独立创造的,而不吸收、借鉴其他法律的相关因素。从古罗马与海外行省到近代主权国家和殖民地再到现代的中心国家与边缘国家,我们可以看出要树立全球法律发展的整体观,不能孤立的看待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把国内法与国际法联系起来进行研究。 最后一部分是比较法的程序,朱教授分别从规范的比较和功能的比较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规范的比较就是以规则的可比性为前提,对不同国家同一名称的制度规则进行比较。第一步是选定被比较的法、作比较的法和比较的法,第二步是分析阶段,第三步是比较异同,第四步是在比较异同的基础上对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评价。这种比较对于无此名词概念的国家就无从比较,较为狭隘。而功能上的比较以问题为中心,对不同国家的相似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法进行比较。这种比较方法能够从更深的角度挖掘出制度差异的原因。第一步是找出共同的起点,即在所要比较的国家间找出人们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和需要。第二步,研究那些国家对这种社会问题和需要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即有关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程序。第三步,对不同国家所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的理由进行分析研究。第四步,进一步研究这些异同及产生原因的了能趋势。第五步,根据特定的解决办法是否符合神会需要的功能这一客观标准进行评价。第六步,根据既定的社会存在和需要、既定的解决办法的实际影响以及某些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合理预测未来的发展。 通过朱教授深入浅出的讲授,我对比较法的研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我也认识到,可以把比较法研究方法应用于其他学科的学习研究中,更加全面系统的对知识进行掌握。对任何事物、制度的评价都不能一概而论,要从多个角度联系背景进行分析比较;要因地制宜,联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改良,而非一概的人云亦云。
2006级1班 王睿昕
200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