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前沿动态——心得体会
海南大学法学院于2008年开设了冬季小学期课程,这也使我们法学院的同学有幸能在冬季小学期与全国法学界的知名学者面对面的交流,这无疑对我们专业课程的学习或是法学价值观的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可谓受益匪浅。 我院于2008年12月29日邀请到了彭真明教授来我院讲学,地点定于海南大学一号教学楼模拟法庭。首先我不得不介绍一下我们著名的彭真明教授,彭教授于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兼任湖北省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市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重点研究方向为公司法、证券法与期货法。 在彭教授的讲学过程中,我感觉到彭教授有几个特点:对待生活幽默、风趣;对待学问严谨、创新;对待学生亲切、随和。彭教授这次海大之行为我们带来了专业、丰盛的学术大餐——商法前沿动态。彭教授的本次讲学主要分为六大部分,主要围绕我国民商事立法模式、我国公司法立法、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我国的证券立法及其监督体制的改革等方面来论述。 首先,彭教授从“商”的界定说起,提到了在对“商”界定的问题上,有很大的困难不易界定。并且,“商”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在我国商事立法选择上,我国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我国对民商合一模式的选择历史上经历过三次大的论战,第一次是在清末时期,结果主张民商分立的模式;第二次是民国初期流行民商合一的模式;最后在国民政府时期,我国民商事立法模式争论终结于民商合一的模式。这三次大的争论的历史意义和借鉴意义在于推动了我国民商法理论的进步,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在立法问题或立法模式选择的问题上,应该发挥立法机关的能动性。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民商事立法的问题上主要存在四种观点:民商分立模式,民商合一模式,民商法典模式,民商法律总纲模式。 其次,在我国公司立法的现状与现代化改革的问题上,彭教授主要向我们介绍了四大方面:(一)西方国家公司法最新改革与发展,(二)我国1993年公司法的特点与缺陷,(三)2005年《公司法》主要制度创新,(四)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其中,在谈到公司法缺陷的时候,重点涉及到了政府权力过大,制度供给不足,公司法理念以及立法技术落后等现实问题。 再次,在谈到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问题上,彭教授分别从国际资本制度的改革趋势,我国资本制度的特点与问题,2005年公司法时公司制度的突破与创新等几大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在谈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未来改革的趋向问题时,彭教授认为主要有三大趋向:其一,授权资本制的采纳。其二,股东出资形式应该彻底变化。其三,公司应当以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作为重大的目标。 再次,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改革方面,彭教授介绍了公司权力结构的变迁及其评价。讲到了世界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典型立法模式,即英美的“单轨制”,德国的“双层委员会制”以及日本吸取前而这只所长而设立的大小公司相区别的模式:大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小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从英、美、德、日的体制上来发现我们的缺点,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主要存在有七大问题:第一,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第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第三,独立董事不独立。第四,监事会监督机能缺位。第五,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第六,我国公司特别是国有性质的主要债权人是商业银行,但银行却不能参与公司治理。第七,职工参与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当今世界企业发展的趋势,而我国始终没有解决好这一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所提出的改革大致可以分为:公司机关构造的立法政策与监督问题,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取舍。 最后,彭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我国证券立法的现状与完善以及证券监督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在全球化的压力下,为寻求政府与市场的最佳定位,证券监督变革的主要内容应当为:混业体制回归,设立统一监管机构,交易所变更等方面。彭教授的讲学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商法现状以及当今商法的前沿问题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其中的见解和观念也为我们解开了不少疑惑,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问题上彭教授的阐述也十分详尽,在商法的学习上给了我们很多新的观念,使我们在商法上有了许多新的认识,确实可谓受益匪浅!
法学院06级4班 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