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 正文
02 2011.04

阅读: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十佳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海大办〔2011〕10号)

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十佳教师”评选办法》业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海南大学“十佳教师”评选办法 为弘扬业务精湛、教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师德风范,发挥优秀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树一流师德、创一流教风、育一流人才,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时间 1、承担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全年教学、科研工作量达到学校和所在教学单位有关要求的在编在岗专职教师。担任正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不参加评选。 2、每两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十佳教师”10名。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十佳教师提名奖”若干。评选工作一般安排在评选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的教师节进行表彰。 二、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爱校。 2、为人师表,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工作业绩突出,教书育人效果显著。 3、在我校担任主讲教师两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教学任务比较饱满,教学效果好、质量高。 4、积极开展教改、科研工作,近两学年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三、近两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给本科生授课时数低于120学时。 2、曾因工作失误修改或补登学生成绩。 3、每学年因个人原因调、停课次数2次(含)以上,或累计6学时(含)以上。 4、违反校纪校规,受过院级、校级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评选原则 1、以师德建设为导向,教学质量为重点,兼顾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工作,全面考察与衡量教师的综合素质和表现。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真正推选出师生公认的优秀教师。 五、组织机构和职责 1、学校成立“十佳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和评选指标、确定推荐名额、组织开展评选工作。 2、各教学单位成立“十佳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单位“十佳教师”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筛选与推荐工作。 六、评选程序 “十佳教师”按个人申请、各教学单位初选与推荐、学校评选的程序进行。 1、符合条件者按要求填写“十佳教师”申请表,并报送所在单位。 2、各教学单位“十佳教师”推荐小组按要求对本单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推荐人选。 3、学校“十佳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组织考察与评价,拟定获奖名单并公示。 4、评审结果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 七、奖励 1、学校授予获奖教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获“十佳教师”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获“十佳教师提名奖”的奖励人民币1千元。 2、凡获“十佳教师”称号的教师,在进修学习、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等予以优先考虑。 八、其他 1、凡获“十佳教师”称号的教师,每学年应上2次以上的公开示范课,并负责指导青年教师1-2名。 2、学校有关部门通过开辟“十佳教师”风采专栏等不同形式对“十佳教师”的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各教学单位应通过教学观摩、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向“十佳教师”学习的活动。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海南大学“十佳教师”评选办法(试行)》(海大办〔2009〕27号)同时废止。

海南大学教务处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
  • 电话:0898-66259273
  • 美工支持/中旗网络管理登录
  • 校内链接

    -网上服务大厅 -海南大学VPN服务 -海南大学邮件系统 -本科教学一体化平台 -研究生管理与服务平台 -海南大学图书馆
    海南大学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