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管理工作,提高我校体育竞技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1.经教育部批准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项目的本科学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办法
(1)无故不参加训练,次数达到每一学期总训练次数的20%者;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擅自离校外出参加比赛或代表外单位参加比赛者;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和队规者。
(二)本办法中所有给予加分登记成绩的课程、学生申请奖励成绩的课程及学生可以申请免考的课程均不包含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技能操作(含实验和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及其它学校规定不能免修、免考的课程。
(三)本办法所指的免考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但在不参加规定的训练及比赛时必须跟班上课。
(四)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等执行。
第二条高水平运动员可申请免考。
(一)免考学分
原则上每学年可申请免考学分最高不超过4学分(单门课程超过4学分的除外)。如获得省级比赛第一名或一等奖、全国前8名或三等奖者,从获奖的当学年起,每学年可申请免考6学分。
免考学分数按学年计算,不得提前或延后使用,当学年未提出免考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放弃相应学分的免考机会。
(二)免考成绩
免考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最高不超过75分(含75分)。
(三)申请程序
申请免考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海南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课程免考申请表》(见附件1),体育部确认,开课单位、相应课程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体育部备案,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报送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时统一报送。
第三条高水平运动员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其课程考核由体育部根据学生平时训练、比赛情况拟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结果记为该课程成绩。
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经学校批准参加省级以上的比赛(含省级比赛),其参赛学期的课程可按如下方式申请奖励成绩:
(一)申请条件:
1.一学期内参加1次比赛者,其比赛期间考核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缓考,也可以在比赛结束返校后申请奖励成绩。比赛当学期所修的其它课程,学生可以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也可以申请奖励成绩。但学生申请奖励成绩的课程总学分不得高于其当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30%且应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一学期内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比赛者,比赛当学期所修课程中符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奖励成绩,也可以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申请程序
1.学生在比赛结束返校后,持参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赛事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明,填写《海南大学参赛及获奖高水平运动员奖励成绩申请表》(见附件2),经体育部、开课单位及学生所属学院审核后,由学生所属学院将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2.未填写《海南大学参赛及获奖高水平运动员奖励成绩申请表》的运动员,已申请缓考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相应课程的缓考;未申请缓考的课程参加当学期的正常考核。
(三)奖励成绩的记录
1.获得全国性比赛前8名或三等奖以上者,相应课程成绩计85分;
2.获得全国性比赛9-16名、省级比赛第1名或一等奖者,相应课程成绩计80分;
3.获得省级比赛第2名或二等奖者,相应课程成绩计75分;
4.获得省级比赛第3名或三等奖者,相应课程成绩计70分,
5.参加比赛但未获得上述名次者,相应课程成绩计65分。
上述成绩为学生相应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
学生一学期内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比赛且均获奖励的,获奖次数不累计,奖励级别按就高原则确认。
第五条高水平运动员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除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可以加分登记成绩的课程、学生已申请免考的课程、学生已申请奖励成绩的课程和公共体育课外,其余课程的成绩,无论正考、缓考、补考或清考均按如下标准进行记录:
1.国家一级运动员(含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者:记录成绩=总评成绩(指按学校规定进行折算后的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之和或者清、补考成绩)+ 40分。
各课程加分最高限为85分,如任课教师给出的总评成绩高于最高限成绩的,其成绩按任课教师给出的成绩记录;
2.国家二级运动员(含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者:记录成绩=总评成绩(指按学校规定进行折算后的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之和或者清、补考成绩)+ 30分。
各课程加分最高限为75分,如任课教师给出的总评成绩高于最高限成绩的,其成绩按任课教师给出的成绩记录。
高水平运动员于每学期开学正式上课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海南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习成绩记录申请表》(见附件3),将本人在上一学期应修读课程及任课教师给出的总评成绩和按本办法加分后得出的成绩逐一列出,经体育部和学生所属学院审核,开课学院确认后,报体育部备案。成绩由学生所属学院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条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全国有影响力的重大赛事获前6名或二等奖以上(含前6名和二等奖)者、获全国性比赛第1名或一等奖者、或者其它有特殊贡献者,由体育部报教务处,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可以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比赛和获奖均指学生在籍在校期间且代表海南大学或虽不代表海南大学但其参加的比赛事前经学校审批并同意参加的,其比赛和获奖方为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附件及相关支撑、证明材料均由体育部归档保存,内容填写不完整或者支撑材料不齐全的,体育部不予接收。教务处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内容或材料不全的,其申请项目不予认可。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管理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件:
1.海南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课程免考申请表
2.海南大学参赛及获奖高水平运动员奖励成绩申请表
3.海南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习成绩记录申请表
附件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