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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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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教务处关于学校教学督导工作量的暂行规定(海大教[2010]30号)

学校教学督导员所属各单位:

为保证我校教学督导员有足够的精力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根据《海南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程(试行)》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对学校教学督导员的教学工作量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一、教学工作量与基本津贴挂钩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员完成所在单位要求的基本工作量的50%,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并予核发基本津贴。

二、学校教学督导员平均每周承担的本科课堂教学任务不得多于4个计划学时,超过部分(仅指本科课堂教学任务)所在单位原则上不予发放相应的课时津贴。

三、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即总督导)为专职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特殊原因需承担少量教学任务时,需预先征求主管校长的意见。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www.pwnwor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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