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省《关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近日,省纪委监委通报了第十七期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开发布。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021年5月,省纪委监委先后收到反映乐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某插手干预黄流镇怀卷村“两委”换届选举;违规经营赌场、酒吧;与涉恶帮派头目接触并培植个人势力等问题的举报。
经查,举报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核查发现,乐东县黄流镇怀卷村村民孙某丙因1.7亩土地权属问题与同村村民陈某某发生纠纷后,多次到村委会和镇政府反映,均未得到解决。时任黄流镇党委书记邓某曾两次协调黄流人民法庭进行调解,也都没有结果,遂建议孙某丙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2017年,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纠纷地块的登记内容,但未明确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要确认孙某丙对纠纷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镇村干部考虑到孙某丙因该地块纠纷与其他村民关系长期紧张,若贸然召开村民会议可能出现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一直未召开村民会议。而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之子)认为,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原因就是镇党委书记邓某不作为,并由此产生报复心理,仅依据道听途说和个人猜测,捏造了邓某上述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意图通过举报使邓某受到纪律和法律责任追究。鉴于两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省纪委监委依法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7月,乐东县公安局认定孙某甲、孙某乙已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其如实坦白自己的违法事实,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对两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2年11月2日,省纪委监委根据核查处理结果,在乐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澄清正名专题会议,通报邓某被诬告陷害的情况,同时送达《对邓某失实检举控告予以澄清的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委组织部。
为做到“案结事了”,省纪委监委在推动查处诬告陷害、做好澄清正名工作的同时,还督促黄流镇政府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孙某丙的合理诉求,彻底解决了这桩拖延多年的土地纠纷。
二、分析点评
孙某甲、孙某乙在其父亲与他人的土地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时,不是依法依规理性维权,而是选择了以捏造事实诬告时任镇党委书记的方式宣泄自己的不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关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两人最终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买单”。
本案中,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认真核查,及时为被诬告者澄清正名,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释放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信号,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孙某甲、孙某乙的诬告陷害行为,维护了被诬告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黄流镇政府在纪检监察机关督促下,正视诬告陷害行为背后的问题,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推动解决了孙某丙一家长期反映的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体现了标本兼治的要求,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实现了“一案多赢”的目标。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这个案件启示我们,面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各级党组织既要积极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诉求,又要尽最大努力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特别是要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手握执纪执法利剑,既要坚持严肃执纪、秉公执法,也要做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用心用情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自觉做到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夯实党执政的政治根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指导意义
执纪执法机关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还要善于发现问题症结、推动问题解决,实现既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又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的目的。一要严明党纪国法,狠刹诬告陷害歪风。要深刻认识诬告陷害行为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严重危害,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和核查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对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二要及时澄清正名,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失实举报或故意诬告的,执纪执法机关在对举报者进行严肃批评、对诬告者予以严厉惩罚的同时,还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为受到错告或诬告的干部澄清问题,消除不良影响,并做好心理疏导,帮助干部消除顾虑,激励干部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三要妥善化解矛盾,做好“后半篇文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既要充分体现依法惩治的震慑作用,更要重视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要牢记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要以暖民心的举措取得群众理解、化解群众怨气,从源头上减少不实举报的发生。
来源:清廉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