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群众通过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对学校所辖范围涉及以下问题的检举和申诉:
1. 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学校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
3. 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单位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委、监察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4. 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校行政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件。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要求:
1. 拆阅来信。开拆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准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如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
2.接待来访和接听举报电话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认真倾听信访人倾诉,做好随记,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信访人员复述确认。根据法律、政策和工作程序,当场能予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向来访人员讲清原因。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递交书面材料。
3. 登记。对所有来信来访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登记,登记时注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对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
4. 妥善处置。信访件登记后,按轻重缓急送纪委办主任(监察处长)阅批;纪委办主任(监察处长)根据来信的内容、反映问题的性质签署拟办意见。重要信访件送纪委书记阅批,纪委书记批示后,由纪委办主任(监察处长)安排初核或交办、转办。重要线索的处置和查办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条 对以下信访问题应尽快调查处理:
1. 线索具体、事实清楚、易查易结的问题;
2. 时间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问题;
3.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4. 对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
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函交办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信件及反映重要问题不便下转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件,一般由校纪委、监察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时效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信访查办结果要及时报来函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
2.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举报属下一级组织负责管理的干部的问题,应以书面材料转交给相关单位(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转办的信访件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单位(部门),对实名举报者应不公开其姓名。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间;交办后要加强跟踪及时掌握查处情况。
3.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范围内的信件,应及时转送主管部门办理 。向来访者介绍具体主管部门,或帮助与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第七条 申诉信访指党员、干部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而向校纪委、监察处申明理由,要求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信访。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接待,不得扣压,及时转送给组织处分的批准单位办理。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转办的信访件,应在一周内转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各单位(部门)对学校纪委、监察处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校纪委、监察处书面或口头说明原因。
第九条 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件。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均应将结果反馈本人;办结的匿名信访件留存备查。
第十条 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是:举报、申诉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各单位(部门)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件的统计,按时上报。
第三章 对几类信访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纪委、监察处主要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对重大问题的举报且线索比较具体的,列入重要信访件处理,该立案的按程序办理呈批手续。对信访反映同级党委、行政管理的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一般廉洁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一是通过谈话方式办理,由有关领导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要求被谈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二是通过《信访通知书》方式办理,信访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将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第十三条 信访件回复: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任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对重复信访要对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属于初次来信没有具体事实或线索而未做处理的,应要求举报人提供更具体的事实和线索,以便调查;属于已做处理,但处理结果未落实的,应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处理结果到位;反映的问题学校无法解决的,应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的,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1. 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学校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一些已作处理的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回访,督促有关单位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大学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