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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0年04月09日 15:1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一支适应学校科学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着眼于把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又好共事,能为学校发展作贡献、得到师生员工拥护的优秀人才选进党政领导班子,特别要重视选拔任用优秀的年轻干部。努力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成为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办学治校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和学院、直属单位班子的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推荐到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任职的处级干部的选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思想认识水平,认真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能经得起各种考验。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教育和管理的基本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实绩。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跟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工龄和三年以上正科级或中级专业职务岗位工作经历,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务并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位的,应在副处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基层管理经验。 (二)提任专职党政管理干部,一般要具备2个或2个以上下一级职位的任职经历;提任学院或业务性较强的部门领导职务,正职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且有博士学位,副职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三)新提任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近3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并且符合学校党委的干部学习培训要求。 (五)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界限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换届时,男性年满58岁、女性年满53岁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专业性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继续任职,但最长不超过退休年龄或最高任职年限(女55周岁,男60周岁)。专职干部不到退休年龄退出领导岗位的保留其原职级待遇。 (六)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身心健康。 第七条 选拔干部一般要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提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等。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选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进行推荐。 第十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基层单位提拔正职,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提出有关要求,并进行投票推荐。学院(学部)等直属单位推荐会由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机关部门推荐会由全体机关干部和基层单位代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进行个别谈话; (二)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资格审查和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一起进行酝酿,然后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机关个别提拔处级领导或基层单位个别提拔副职,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或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以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推荐结果经校党委组织部部务会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报学校党委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四条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推荐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个别处级领导岗位,可以由有关的组织机构推荐,校党委常委会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纪检办等部门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考察其事业心、正义感、工作能力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的实际表现,注重考察其群众公认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经充分酝酿,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党委分管和业务分管领导汇报,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中级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 (三)相关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征求校纪检监察部门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委托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情况; (四)考察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副处级以上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前充分酝酿。 第二十三条 酝酿应当根据拟任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各职位的拟任人选,应征求分管和定点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的意见。拟任人选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应征求党委统战部及所在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意见。拟任副职的,应做好与拟任职单位党政正职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省有关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名、推荐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研究有关职位人选,学校分管领导应到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对任免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决议等明确意见; (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助理、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基建处处长、纪委副书记等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决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和备案。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等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分别报团省委、省教育工会批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向省人大、政协推荐的干部候选人,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事先应向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学校处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外,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学校党政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现职或双向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原则上回原单位按试用前职级或岗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单位和部门正职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其谈话,副职一般由任职单位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与其谈话,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陪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内容包括组织考察反映意见、任职希望和廉政要求等。 第三十三条 任免发文。党群系统干部以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系统干部以学校名义发文,校长签发。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任职时间从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宣布任职决定。学校任职通知下发后,领导班子正职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陪同有关校领导到任职单位宣布,副职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到其任职单位宣布。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任职文件下达一周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免职的从发文通知的下一个月计起,任职的从发文通知的当月计起。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度。由学校委任和聘任的处级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五年。领导班子换届后个别提拔的班子成员不单独计任期,其换届与班子换届同时进行。教学、科研等基层单位的行政业务处级领导干部,同一职位可连续任职两届(10年),确因工作需要可继续连任,但最多不能超过三届(15年)。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一般新空缺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采用此方式。 第三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 (四)确定考察人选和组织考察; (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职人选。 第四十条 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对学术水平、专业性要求高的领导职务人选,可采用领导或专家学者推荐提名,或在校内外以至国外(境外)公开招聘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考察对象并组织考察后,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委任或聘任。

    第九章 交流、轮岗、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轮岗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交流的重点是从事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基建、招生、项目审批、国资管理等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部门以及师生重点关注的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这些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任满一届必须进行交流,工作需要继续任职最多不能超过两届。 (三)机关部门和党务工作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轮岗制,原则上在某一职位上任职不能超过两届。 (四)交流或轮岗可在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以及党务岗位之间、行政部门之间进行,或者党政管理与业务岗位之间进行。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正副职不同时进行交流或轮岗。 (五)鼓励任职到临近退休(58周岁后)的处级领导干部退居二线(享受原职级待遇),促进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年轻化。 (六)鼓励学校党政管理干部到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交流任职或挂职。 (七)交流或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或轮岗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1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这些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常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而尚未退休的;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三)在领导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达到1/3,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处级领导干部外出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时限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领导干部因退休或换届离任,或者因机构撤消失去职务的,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学校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第四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未满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任处级领导职务。 第五十条 通过免职、辞职、降职和基层单位行政业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等,建立处级领导干部的退出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依照中共中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以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六)不要求提拔本人的偶配、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拒不执行学校派进、调出或者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九)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校纪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建立组织部、人事处、纪监审等部门(单位)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及党委组织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学校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的上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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