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保密纪律规定(试行)》业经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海南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保密纪律规定
(试 行)
为严肃干部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跑风漏气现象,确保学校党委选准人、用好人,建设和谐校园,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保密纪律作出如下十条规定。 第一条 学校党委领导及组织部门向干部本人征求任用意向意见,本人不得随意向其他人员泄露谈话内容。 第二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和机关部门以组织名义向学校党委推荐干部,党委班子及其他知情人不得向包括被推荐人在内的任何人泄露提名推荐情况。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党委推荐干部,推荐人不得向被推荐人或其他人员透露推荐情况。
第四条 参与酝酿调整任用干部的机关部门、二级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不得向包括拟调整对象在内的任何人泄露、扩散组织上沟通酝酿干部的情况。 第五条 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就人选意向与有关领导成员之间的沟通酝酿,参与酝酿的领导不得泄露有关干部选任或调整意向的信息。 第六条 参加书记办公会或学校领导务虚会研究酝酿干部工作的所有领导以及在场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泄露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表决情况和结果,包括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和个人表态意见。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由学校党委委托组织部门或有关领导进行公布,在正式对外公布前,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组织部所有工作人员和参与干部考察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严格保密。未经组织允许,不得向外泄露干部提名、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有关情况。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党纪政纪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