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全周期管理”理念,对问题线索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包括线索的甄别和筛选、流转、分办、处置、监督等环节进行明确和规范,对问题线索归口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及时办理、定期清理、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推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
问题线索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源头和基础。“《办法》作为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专门文件,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等为基本依据,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把过去适用于中央纪委机关的关于问题线索管理的一些规定加以整合并系统集成,把近年来问题线索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总结提炼上升为制度,对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人说。
纪检监察机关线索材料来源多样,质量参差不齐,有必要加强甄别、筛选,从源头提高线索质量,集中精力精准处置价值高的问题线索。《办法》划定了线索甄别、筛选的标准,规范了筛选流程,明确3类不作为问题线索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信访、案管部门在入口关进行甄别、筛选,监督检查部门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行二次甄别、筛选,有效避免线索处置中谈话函询过多过频影响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
《办法》强化了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明确了不同来源和不同情形下问题线索流转的时限和路径规则,特别是细化了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时限要求;规范了跨地区跨部门线索移交路径,以便于对照执行、减轻协调成本、提高流转效率、增强保密效果。
《办法》贯彻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理念贯穿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要求,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对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的监督,明确了监督部门、监督方式、监督责任,细化了对违反线索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为有效防范线索处置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办法》对初核、暂存的问题线索以及立案后的问题线索等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6个月后无实质进展或者暂存待查超过一年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当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同志对问题线索的监督。
《办法》规范了廉政档案、问题线索台账等基础性工作,对“双管”(工作地点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公职人员、被查处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企退休人员和离职人员、原军队人员等特殊人群线索处置的承办主体、工作流程等提出了具体意见。
《办法》统一了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标准,有利于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有效压缩承办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推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构建上下贯通、左右协同、一体统筹的问题线索管理体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人说,《办法》作为党内法规,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问题线索的基本遵循,将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对《办法》的解读和培训,帮助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办法》要求,提高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质效,及时、客观、公正处置问题线索,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