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主要功能均为风险控制和管理,具有目的和逻辑上的一致性。然而实践中,由于功能相似、职能重叠、缺乏经验证据及产权性质调节作用的影响,上述逻辑存在疑问。在学术界,董责险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其积极作用包括降低诉讼风险、提供财产保障、弱化管理防御和职位固守、参与企业检查评估和经营风险防范等。另一方面,亦有学者指出其加重企业成本负担、激励过度等负面效应。上述两类观点增加了董责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角色的争议,且其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定位也有待明确。
企业广义风险是包含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战略风险、安全风险等在内的全部风险。一方面,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的对冲工具,通过引入一个外部实体(保险公司),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治理风险的无偏见信号,具有正确评估组织治理风险的功能,有助于对冲企业管理者因私有收益或风险规避带来的经营风险。就风险应对而言,董责险仅能够应对董监高管理人员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美国COSO报告《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则是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及评价体系构建,形成应对企业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那么,就风险应对而言,内部控制及评价体系构建同样能够应对企业层面和经理人层面的经营风险。
通过运用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内部控制及财务数据,检验投保董责险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完善程度暨内部控制水平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作用机理后,发现投保董责险的企业具有更高的内部控制水平。具体而言,无论从内部控制有效性、内部控制审计结果,还是内部控制第三方机构评分而言,投保董责险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更高、内部控制体系构建更加完善。
产权性质一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独特现象和调节变量,国有或非国有产权因素能够产生显著影响董责险及其经济后果的调节效应。就产权性质而言,国有企业董监高管理者具有特殊表征:其一,国有企业董监高管理者表现为风险规避倾向,注重内部控制构建和稳健经营;其表征为国有股权比例与企业风险承担显著负相关,且国有企业在民营化后风险承担水平显著提高。其二,国有企业管理者还表现出管理防御和职位固守特征。在国有企业考核机制下,管理者选择有利于维护自身职位并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即管理防御;其突出表现是,国有企业管理者晋升不仅依赖经营业绩,而且依赖非业绩的政治关系资源或政策性负担的完成程度,与民营企业经理人利润导向的薪酬机制和解聘机制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更易接受内部控制构建和合规经营。此外,国有企业董监高管理人员具有显性激励契约、更强的社会监督,同时也因此易形成职位固守特征,从而积极推动内部控制体系构建而约束经营风险。
研究启示如下:第一,国有企业认购董责险,既不用董事、高管“自掏腰包”,又能够放手大胆进行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因此,国有企业应该利用董责险这一抓手,完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而提升内部控制水平。第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在企业风险管理中职能虽相似,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内生性疑虑。从全面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董责险作为单一应对董监高管理者经营风险的工具,建议将董责险融合为内部控制体系及评价的重要条款,发挥层次作用。
作者简介:
刘斌:海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付景涛:海南省公司治理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南海名家(青年);
胡国柳: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备注
本文摘自刘斌、付景涛、胡国柳2021年7月发表于《科研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A类刊物)的文章,请大家在使用和阅读时尊重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