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依据国办发[2009]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09]38号文联合出台了《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现将主要政策摘录如下:
1、自2009年至2011年,用3年时间组织11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2、2009年提供近3000个就业见习岗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将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按月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汇总信息。
3、见习计划主要实施对象为海南省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他各省也有相关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
4、见习单位应努力使见习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得到应有的职场锻炼,并为见习毕业生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努力降低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5、就业见习专门工作机构(届时会面向社会发布联系方式)负责办理报名登记、资格审核、对接见习岗位、其他相关手续及后续服务等事宜。
6、见习毕业生在见习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将为见习毕业生出具见习证明。见习期间,若见习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聘录用,可以办理终止见习手续,工龄从见习时间算起。
7、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见习单位承担60%,同级财政承担40%。见习毕业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组织实施机构统一办理,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8、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为见习毕业生举办见习单位与见习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并为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