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和保障。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已按规定修完培养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的我校所有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 考核时间
1.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末前完成(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在第三学期10 月份前完成);
2.博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初完成。
第三条 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及道德品质状况;
2.课程考核(考试、考查)成绩及取得学分的情况;
3.科研能力(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及科研情况判定)。
第四条 考核方式
1.成立中期考核小组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各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应学科、专业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5 人组成,组长由学位(学科)点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2 名具有副高以上(含)职称的专家、1 名学工系统的老师、1 名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2.进行中期考核报告
(1)书面报告:研究生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以下简称《中期考核表》),经导师审核并进行综合评价后,提交相应学院。《中期考核表》的份数根据考核需要制作,其中1
份学院留存。
(2)口头报告:各学科、专业组织专门的中期考核报告会,由研究生本人以PPT 形式向考核小组进行口头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为本办法 第三条的考核内容。
3.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的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进行中期考
核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 考核结果及处理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延缓和不通过三个等级。
1.对思想品德端正、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开题报告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给予通过,进入下一阶段培养。通过中期考核者,由研究生本人、导师和学院按要求将《中期考核表》中的相关内容填入《海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手册》。
2.对有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因休学等导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培养方案规定的3/4、或论文开题报告未能按期通过的研究生,给予延缓中期考核。延缓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于6 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毕业时间相应推迟。
3.对有三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导师和考核小组认
定不具备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科学研究能力、或有严重违法违纪
行为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不予通过。中期考核不通过的硕士研究生,终止其学业,发给肄业证书。中期考核不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已获得硕士学位者,终止其博士学业,按正常毕业硕士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未获得硕士学位者,可按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继续培养,达到条件者,准予毕业,并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
释,原《海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海大办〔2008〕9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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