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依照《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33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中心、所)成立由7-15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2、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4、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5、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6、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和等级要求如下:
(1)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以第一作者身份、同时海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1篇或在国内重要核心期刊(以海南大学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为准)上发表2篇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型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以第一作者身份、同时海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SC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1篇或在CSSC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2篇与研究方向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在省级以上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研究型学术论文,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所有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论文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评阅。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按照《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海大办〔2010〕14号)执行。
2、属抽查范围的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按照《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实施办法》(海大办〔2010〕14号)执行。
3、不属抽查范围的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按照《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海大办〔2010〕14号)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安排在每年5—6月和11—12月进行。
第九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按学科专业,由5-7人组成,成员名单由学科组确定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位办备案。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成员由相关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要求有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申请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由相关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要求有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申请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参照《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海大办〔2010〕14号)中规定的答辩程序执行。除保密课题外,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以公开方式举行。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因故须推迟答辩的,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或根据导师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最长可推迟1年答辩,推迟答辩按正常答辩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首次未通过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补答辩1次。 第六章 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填写“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经导师推荐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所在学院(中心、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教学实践、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决议和发表论文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是否同意申请学位作出相应决议。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同意授予学位者的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决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核。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成员)应占全体委员(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得开会,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成员)一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表决通过后,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研究生在学期间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未被撤消的;
2、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3、品德恶劣的(包括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硕士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为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以复议并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撤消所授学位。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