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教学评价是加强教学管理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监控系统科学、规范地运行,依据《海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海大办[2014]9号)和《海南大学教务处关于规范院(部)级教学督导工作的通知》(海大教[2016]7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评价与教师培训活动在院党政的领导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教学督导专家组实施,日常事务由教务管理人员完成。
第三条 教学评价由经常性教学评估和综合性教学评估两部分组成。经常性教学评估包括系教学工作状态评价、专家评价、学生评价、院领导听课、同行评价、教师自我评价等;综合性教学评估是对系教学工作的整体评价,以系本科教学工作优秀评价的方式进行,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预讲”制度。新开课的教师在接受了学校组织的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学方法培训,经过教学督导专家组考察认为达到授课要求后可获得授课资格。
第五条 教学评价的信息应及时反馈到各有关部门。每学期初,教学管理人员将上学期专家听课和学生评教的结果反馈给各系,由各系分别通知教师本人。 第二章 领导、同行、自我评价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教学改革。各级领导应坚持听课制度,院领导每学期至少听4节课。听课后,应认真填写《海南大学领导干部听课纪录表》,并及时送交教学管理人员,经统计汇总后报主管院长,并存档。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教师。
第七条 加强系的教学管理工作,系应组织教师经常研讨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组织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的试讲,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学院教学管理人员要做好教学活动的记录和存档工作,要建立健全并保存好各种教学文件和资料,如教学大纲、教学设计、教学日历、试题及答案、试卷、试卷分析、实验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
第八条 各系根据领导、专家和学生评教的反馈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同课程或相关课程的教师进行同行评价,以取得准确、科学的评价结果,并对教师教学方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九条 开展教师自评工作,通过教师问卷调查,了解教师对学生学习态度和效果的评价,对自己教学的总体评价和对自己教学特点的总结,以及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专家评价第十条 专家评价由学院组织教学督导专家组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社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对全院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巡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向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有关教师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由专兼职的专家队伍组成,专职专家由学院聘请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乐于奉献的退休教师担任,兼职专家由教学带头人和教学名师担任。
第十二条 专家评价的主要形式与内容如下;
(一)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教学督导专家应坚持经常听课,兼职专家一般每2周听课1次,专职专家每学期至少听4节课。专家听课后,应与教师核对姓名,认真填写《海南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表(督导员专用)》。并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若发现有停课、调课等现象,应与学院、系(所)和教学管理人员核实教师是否履行正常手续。
(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各系应于每学期前两周将本学期实验安排报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以备专家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等。
(三)毕业论文(设计)检查。教学督导专家组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检查。每两年对毕业论文进行一次抽样评阅;按照教育部毕业论文评价指标评价毕业论文质量。
(四)试卷检查。每年对各类试卷进行一次抽样检查。
(五)作业检查。每年对学生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设计作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
(六)教学文件检查。每年抽查一次教师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设计、教学进度表、教案等。
(七)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每学期分别召开一次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改革、教学评价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要经常学习研究教育理论和学校、学院的教学管理规程和有关政策,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各专家小组应每学期集中1~2次,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每学期应形成一份总结报告,交学院存档。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专家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专家评教指标,做到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 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申请复评,学院主管领导将和有关系组织专家对该教师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六条 学院对参与教学督导工作的专家给予相应的报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学生评教第十七条 学生评教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学生评教;二是由学院组织的评教。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的学生评教,是在学校教务处的组织下进行,评价以网上评价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评教要严密组织,防止发生错评、漏评等现象。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提供给学生的开课教师名单、教师编码、课程名称等要准确无误;学生要本人填写,填写代码要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学院高度重视学校的学生评教统计数据,随时掌握为学生对每位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分值,及评教数据的结果。针对这些结果作出相应的回馈,对评教成绩不理想的教师进行帮助指导。
第二十一条 每年春季学期,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对课程重要性的认识、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认识、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名师点评等,从中获取学生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教结果按专业进行分类排序,定期公布。 第五章 教师培训与试教制度第二十三条 新开课教师、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不合格的教师必须参加教师培训。教师培训的内容如下:
(一) 高等教育理论培训。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
(二)教学方法培训。主要包括教学带头人讲坛、示范教学、教学法讲座等。
(三)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室的使用技术、多媒体软件制作的原则与方法、多媒体语音室的使用技术、网络资源的利用等。
(四)教学管理培训。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管理、高等教育评估等。
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培训合格的教师可申请试教。试教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试讲一节课。由系组织,学院选派教学督导专家3——5人参加听课和评教。
(二)教师总结汇报。
(三)教学督导专家检查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安排等。
(四)试教要求达标的指标如下:
1.备课认真,各种教学文件齐全。
2.讲课思路清晰,概念准确,层次分明,突出重点,深广度适宜。
3.注意教学方法,启发诱导,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学手段完备,运用恰当,效果较好。
(五)试教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授课资格。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五条 为了激励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评职的参考条件。
第二十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是参加学院教学优秀奖评审的必要条件,教学优秀奖申报者的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结果必须达到优秀。
第二十七条 评教结果是教师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对于连续二年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应停止其开课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取得授课资格的教师,建议由人事处安排其它工作。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文传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人文传播学院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