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校2012年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可提供适合学生从事的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生产、服务等工作的校内外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
二、设岗原则及要求: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各单位、各部门或个人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
2、申请教学助理型项目时应有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的意见;申请科研助理型项目负责人请附课题内容(或研究方向)及经费简单说明材料;申请行政管理助理型项目时请附本单位或办公室工作人员配备情况说明,原则上各单位的财务工作、机密(人事)档案管理及员工的本职工作不宜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3、学生成绩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公益活动、专业劳动、毕业实习以及属于正常教学环节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勤工助学上岗。
4、校外单位需要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与学生工作处联系。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5、申请项目批准后,项目申请人应参加全校“勤工助学招聘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通过公开面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选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上岗。其它临时性岗位,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或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各设岗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6、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能超过40小时(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7、学生上岗报酬,可根据工作时间、性质,按月给予计酬,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学生工作处审定,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从严掌握,体现公平、公开、公正。
8、盈利性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支付全额或部分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对确无经费来源或经费来源不足的设岗单位,可向学生工作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学生的劳动报酬可按项目审批的有关约定支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拖欠、挪用学生的劳动报酬。
9、学生上岗后,各设岗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海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附件1),报送学生工作处。未能按时报送的,应事先说明原因。逾期未报送工资报表的,由设岗单位或个人自行支付。
10、各设岗单位或个人应保障上岗学生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岗单位或个人可不予核发勤工助学上岗报酬并终止其工作,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工作质量低劣,无故缺勤;
(2)不服从安排及管理;
(3)未经设岗单位同意,私自将上岗单位秘密或有关信息泄露出去;
(4)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生上岗须知:
1、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签订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协议书后,方可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活动。学生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2门)科目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勤工助学上岗。
4、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申报办法:
1、校内单位及个人组织、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海南大学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附件2),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经同意后按申请表中有关约定执行。
2、校外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申请人填写《海南大学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附件3),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校内岗位申报时间:
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2月20日。请各设岗单位或个人将相应的材料,即附件2(纸质版)和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月20日下午5点之前送交学生工作处,电子版发送,邮箱为hdzzgl@126.com。
六、本通知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海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
2:海南大学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
3:海南大学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
4:海南大学2012年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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