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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关于做好教师职务高聘工作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1年03月28日 10:16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海南大学教师职务高聘实施办法(暂行)》(海大办[2009]21号)文件,为规范做好教师职务高聘工作,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高聘的人员,须在正式引进或者在职培养按时毕业的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已享受高聘待遇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高聘同一级职务,如已享受高聘副教授待遇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高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

三、按海大办[2009]21号文件批准高聘的人员,聘任期满后需延长1年聘期的,本人应在聘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聘期的工作总结、教学和科研工作业绩情况、单位的评价意见等),报学校审批。

四、申报高聘教授的人员,须符合《海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海大办[2009]46号)文件中的D类层次条件。

五、各单位要组成专家组,对本单位申报高聘的人员进行认真评审,并向学校推荐优秀人员,提供评审结果。无单位评审结果的,不予受理。

六、学校初审,公示申报材料和单位评审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1、申报材料虚假不实的;

2、涉嫌违法乱纪,被立案调查的;

3、受行政纪律处分,且处分期限未满的;

4、出现教学事故,受到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5、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七、高聘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具体受理时间以通知为准。

八、聘任期间,单位应加强考核。对不符合要求者,学校可以随时解聘。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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