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学历层次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口支援高校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位独招生指标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0]4号)要求,经商天津大学研究生院,现就我校教师报考天津大学2011年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较好履行现职岗位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
2、身体健康,在本校工作满2年。
3、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4、对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优秀骨干人员予以优先考虑。
二、报考程序
1、教师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交《海南大学教师报考天津大学定向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见附表)。
2、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于9月5日前将计划和申请表报送人事处师资科。
3、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后与天津大学共同商定申请下一年度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指标,并由天津大学在9月底前报送教育部审批。
4、公布招生指标,符合条件的教师按天津大学招生简章规定办理报考手续。录取者,应与学校、天津大学签订《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或《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中层干部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需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三、经费资助和津贴待遇
1、学费资助标准按《海南大学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海大办[2008]65号)执行。
2、教师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工资调整等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内津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按期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可按学校的规定申请科研启动经费和职称高聘待遇。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教师报考定向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其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应尽可能做好人员调整安排,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
2、教师在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必须遵守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确保在规定学制内获得相应学位。若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位的,本人需退回学校、单位已支付的学习费用。对表现较差,不宜继续培养者,学校将终止对其委托培养。
3、定向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必须回校工作,且服务年限博士不得少于8年、硕士不得少于5年。如服务期内未满离开学校的(含调动、辞职、攻读非在职研究生、出国定居等),按逐年递减的原则退回学校和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学费、差旅费、住宿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津贴等),并按每未服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联系人:周兰愉
联系电话:66279034 附件:海南大学教师报考天津大学定向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审批表
海南大学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海南大学教师报考天津大学定向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