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海南大学职工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海大办[2008]66号)、《海南大学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海大办[2008]65号)的规定,请各教学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师资培训计划(含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于10月31日前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下年度师资培训计划。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